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藝人吳怡霈最近身陷法律糾紛,她指出自己與合作超過 10 年的經紀人透過「AB 合約」進行欺詐,讓她手上拿到的合約與真實經紀人與合作廠商拿到的合約內容不同,她拿到的這份是偽造的、對她不利的版本。她得自己向合作廠商索要真正合約版本,並一比一對帳,才能釐清真相,作為提告依據。

名人捲進AB合約糾紛的案例並不少,網紅藝人蔡阿嘎也身陷其害。網紅蔡阿嘎在去年指稱他的前員工蘿拉涉嫌透過雙重合約(AB 合約)詐取公司資金高達千萬。給公司的正式合約,表面上符合流程。但另外一份私底下與廠商簽屬的B合約,卻是她私下操作、讓款項流入她個人或與她有關的管道,金額遠超 A 合約。大陸藝人范冰冰過去也被爆出以陰陽合同(AB合約)的方式用來逃漏稅,還被業界冷凍了多年。

事實上,AB合約不僅常見藝人的工作,實務上也常見檯面上與檯面下不一的AB合約,有的甚至是當事人也都知情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像是土地的借名登記。他們的目的多樣,最常見的是為了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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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在吳怡霈與蔡阿嘎的案子中,吳蔡兩人看來像是被員工蒙在鼓裡,也遭到員工詐欺的苦主,最終落得人財兩空,因為涉案的員工已經潛逃、人間蒸發,就算抓到人,恐怕也早已脫產,求償無門。

為了避免類似狀況發生,大公司除了在制度完整,要進行定期的稽核,大合約應該進行公證,老闆隨時可以與另一方對帳以外,小公司也要避免在權力結構上完全下放給一個人,避免讓一個人掌握過大的權力。畢竟,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化,這是千古不變的道理,世界上最不可相信的,就是人性!

另外,在簽訂合約的當時,為了避免員工私下與廠商簽訂自己不知道的B合約,許多律師會建議在合約中加增一個條款,說明本合約為唯一且完整之協議,不存在其他未揭露之合約或附加協議,若日後發現有「第二份版本」,依此認定該版本無效等文字。或是增加違約條款,說明如任一方私自簽訂與本合約不一致之「其他合約」或隱匿金流,視為重大違約,另一方得立即解除合約,並得請求賠償全部損失,或加徵違約金等文字。

然而,上述只能防杜老闆不知道B合約,許多AB合約的簽署,常常是連老闆都心知肚明,甚至有心為之的。會簽署檯面上與檯面下不一致的AB合約,經常是雙方站在同一陣線上,像是為了逃漏稅、或是為了向銀行爭取較高的借貸金額。這種情況下,雙方詐騙的是國家機關、是銀行。雙方合作愉快時沒問題,但雙方未來若合作不愉快了,爆出糾紛,AB合約孰真孰假,就是難解的習題了! 總之,為了杜絕未來可能的爭議或糾紛,光明磊落的合約與杜絕違法的B合約,才是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