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力麗集團總裁、力麒建設前董事長郭銓慶等人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在公司發布足以影響股價的重要訊息前,提前利用人頭帳戶買賣股票牟利。其中包括2021年力麒建設處分不動產,預計處分利益共達 2.86 億元,而他涉嫌於重訊公開前的股票禁止交易期間,以親友帳戶提前買賣力麒股票。2024年,宏易創新告

董事會決議私募 2 萬張股票,力麒建設為應募人之一,郭銓慶等人也疑似在消息公開前,以親友帳戶提前買入宏易股票。

為了健全交易市場秩序,法規對內線交易的成立除了特定身分之人,另外一個重點就是需要獲悉重大消息,並在消息明確後、公開前,或公開後的 18 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該股票。

基本規定很簡單,但其中的眉眉角角很多。首先,要如何定義「重大消息成立時點」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件重大交易案從提案到成交,中間來來去去的變化非常多,在法律認定上,通常會以機率與影響程度作為標準。只要該消息發生的機率已經相當高,且一旦發生會對股價產生重大影響,即便董事會還沒開、合約還沒簽,檢調也會認定消息已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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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過去,曾經在美國就有在併購案因為雙方簽妥不具法律拘束力的意向書,但因為這份意向書已經載明了初步的「收購價格範圍」與「架構」,且雙方高層已有高度共識,被認定重大消息已經成形。

還有,即便沒有白紙黑字,雙方達成「口頭協議」時,像是在私人飯局中談妥了價格與張數,並約定之後再請律師擬約,但因為買賣雙方是具有代表權的人,且對交易核心要素(價格、數量)達成合意,這件事因為「勢必成為事實」的機率極高,就被認定是成形的重大消息。

只是,這類的認定,很可能被詬病是後見之明,是事後諸葛。然而,美國實務上是以事件的「影響程度」與「發生機率」相互交乘的結果。可想而知,對影響程度越大的消息資訊,重大消息成形時刻也就會越提早,內部人也要越謹慎

本案從新聞資訊尚不能得知檢調如何斷定重大資訊成立時點,處分不動產部分有可能是公司內部簽准委託仲介、或是與買方簽定買賣意向書時。私募股權案可能是雙方洽談好認購價格、或是力麒內部評估決定參與應募時。本案尚在檢調偵訊調查階段,尚未起訴,更多事實與細節,尚待起訴後才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