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廣西 4 歲女童在社區泳池溺水 6 分鐘致腦死,原因是當天下午媽媽帶女童去泳池游泳,結果五點多鐘女童媽媽先行離開,回家做飯,留女童叔叔在現場照顧,怎料他一直坐在池邊滑手機,絲毫沒注意到女童已獨自進入深水區。直到女童沉入池底並被發現救起,溺水已長達6分多鐘。 更誇張的是,女童溺水地點就在救生台一公尺遠的地方,而坐在救生台上的也不是合格的救生員,只是沒有救生員執照的臨時頂替人員。事後,女童父母告上法院,法院泳池業者負80% 責任,女童父母負 20% 責任。有趣的是,臨時被託付照顧責任的女童叔叔在民事上完全免責。這在台灣也有相同結果嗎?

廣西法院判定叔叔沒有託管義務的理由是媽媽口頭交代叔叔幫忙看顧,這是無償的情誼行為,非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委託契約。在台灣,叔叔也因為媽媽交代「幫我看著」,叔叔點頭答應時成立民法上的「無償委任」或「好意施惠關係」, 雖然無償委任人只需盡到「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但因為涉及幼童生命安全的高風險環境的泳池,法院對「注意義務」的要求恐怕就會高一些。本案,叔叔在孩子身邊滑手機長達 6 分鐘,連孩子走入深水區沉底都毫無察覺,這在台灣實務上控怕會被直接認定為「顯失普通人應有之注意」的「重大過失」。縱使是無償幫忙,也無法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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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 示意圖123RF )

本案並未提及叔叔刑法上有無責任。關鍵點在於叔叔是否也踏入法律上所謂的「保證人地位」,只要被法律認定你是某人的「保證人」,那因自己的過失、不注意,導致某人發生災害危險,那就得負擔刑法上的責任。

本案的女童叔叔因為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容易在法律上負有防止危害發生的義務。因為如果叔叔拒絕託付,媽媽就不會離開,或是會帶走孩子、另外花錢請教練、甚至讓孩子離開池邊。正是因為叔叔答應了,媽媽才安心離開,排除了其他可能的防護力量。這時候,孩子的人身安全保護網,瞬間完全收窄並押在叔叔一個人身上,保證人地位隨之成立。

所以,即便叔叔不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恐怕也難逃刑事上的罪責。這也告訴我們,一個人的生命攸關重大,當你決定要負擔一個人生命身體的責任,就不可輕忽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