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2019 年 5 月 20 日,美國維吉尼亞州附近的一家銀行發生持槍搶劫案。當時警方陷入調查瓶頸,在缺乏特定嫌疑人身分線索的情況下,決定利用現代智慧型手機的定位數據進行大規模搜查。他們先向法院申請,要求 Google 提供搶案發生前後 1 小時內,以案發地點為中心約 50 公尺半徑範圍內所有使用者的定位資料。
Google後來提供了該區域與時段內 19 個帳號的去識別化定位數據與軌跡。警方要求 Google 提供其中 9 個帳號在更長時間與更大範圍內的移動數據,最後鎖定一個異常移動的帳號,要求Google提供該帳號持有人的真實個資,最後警方將該手機持有者 Okiam Chatrie 逮捕,並起訴。
如此先進辦案手法儘管破案神速,但被告的辯護律師當然馬上提出異議,認為方取得定位資料的過程違憲,因為民眾將定位資料儲存在 Google 伺服器中,這些資料有合法的隱私期待,而且警方當時搜查範圍過廣,已對無辜民眾進行廣泛搜查。
本案歷經三審,最後聯邦最高法院作成了裁判Chatrie v. United States,肯定人民對自己手機的精確地理定位資訊仍享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不能因為手機使用者「自願選擇開啟」Google 的位置歷史記錄,願意將資料提供給Google,就代表放棄了隱私期待。
圖片取自:( 示意圖123RF )
而且,最高法院也認為警方調閱地理圍欄數據屬於搜查,必須受到憲法對搜查的要求。然而,最高法院就本案的搜查法合不合法,還是把案件發回了原審法院,讓他們再次審理。
只是,依據最高法院意見的揭示,傳統中搜查是先鎖定特定嫌犯,再搜查其領域。美國警方在本案的搜查法是先抓出特定時間地點的所有無辜民眾,再從中過濾嫌犯,這種搜查法恐怕難以說得過去。
只是,對於民眾自願將自己所處位置、地理資訊分享給Google,是否就放棄隱私期待,這點還是很有爭議。合理隱私期待是指一個人在特定的情況或場合下,依據常理,可以合理相信自己的行為或資訊『不會被他人監視、側錄或蒐集』。然而,手機使用者願意讓Google得知自己所處位置,是為了生活便利,精準導航、在地生活搜尋等等,應該沒有期待有天自己的資料會被警方拿走作為犯罪偵查使用。
因此,警方有沒有權利以犯罪搜查的公權力,要求Google提供可能嫌疑犯甚至普羅大眾的手機位置資訊呢? 這當然是很有爭議的。這是美國最近的判決,是否會影響台灣警方的辦案方式,也值得我們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