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王清厚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涉貪助理費46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高虹安被控任職立委期間,浮報辦公室助理加班費、酬金,再以實施「零用金」制度為由,要求助理們將浮報多出的金額回繳高虹安。

立法委員置公費助理,規定在立法院組織法32條:「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院組織法,只規範立委及黨團可以聘用的助理人數,卻未規定所謂「一定數額之助理費」是多少。因此,立委助理的待遇,實際上是由立委決定。至於助理費如何運作、使用,法既未明文規定,立法委員自有彈性運用的權力。倘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法並無不合;但不免遭受物議,引起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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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高虹安

其實, 國會助理聘用不法制化,讓立法委員與助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訂定訂雙方僱傭契約;對於助理權利、福利及薪資所得多寡,任由立法委員決定;尤其助理費,若巧立名目流用,祇要無意圖自己所有,於法並無不合。助理為一口飯吃,祗能忍氣吞聲,也無可奈何。

近年來,數起縣市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風波,遭判刑幾個月,甚至幾年者,吾人不願見立法委員重蹈覆轍。面對助理費爭議疑案,主管機關允宜對國會助理的聘用,深入檢討,立法法制化,合理化,以杜爭議。

因此,「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條例草案」允宜即速完成立法,俾對助理費金額多寡,及如何審計、核銷、管理等詳加明定;並定訂聘用國會助理相關的資格條件,及明定其權利義務,以防助理費浮濫使用;使立法委員不再誤以國會助理的報酬,係來自立委的恩給,而非公帑。

主管機關對助理費之定義若認為應屬助理所得,並速定頒「立法院費助理任用的條例草案」以法制化規範,對助理費的核撥、審計、核銷等依法控管,以免徒增民意代表為助理費犯法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