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勢將有禍害無窮後遺症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蓬仁
死刑違憲審查不是黃花閨女上花轎首遭, 不是第一次端上大法官菜桌,死囚之所以鍥而不捨聲請釋憲, 因為它是最後一線生機,是緩死最後護身符〈 釋憲本無停止執行效力〉,過去大法官會議轉輪可無限輪迴, 沒一事不再理門檻,無次數限制,舊制允許反複駁回反複聲請, 筆者就積20次駁回經驗,足足國父革命雙倍次數, 孫中山起義成功了,我呂某人「功敗垂成」,但深知免訴訟費, 反正駁回不受理也不吃虧,只花寫釋憲書精神損失暨郵寄掛號費, 玩它千遍不厭倦,所以死刑犯辯護律師也當它搖錢樹, 大賺此律師費的「斂財無底洞」,按憲法精神, 司法院獨佔合憲性解釋權,然而大法官只擁有「如何解釋權」, 不具「拒絕解釋權」,遺憾大法官諸公濫用審查屢作技術性犯規。
有官司經歷的人皆知,審理庭上法官問案會透露判決心證, 細心敏感度夠的訴訟當事人聽〈看〉得出來, 法官聽訟若一直側重一造不利部份,避談有利部份, 就是準備判他敗訴,開庭這樣搞才好寫判決書。 同樣邏輯冠在憲法法庭,當15位綠油油「御用大法官」 異口同聲響應廢死政策, 連大法官一定要跟多數民眾的意見妥協嗎都不避諱的「出言不遜」, 總統大選前為什麼不敢放肆,選後才放炮? 若說上帝才能決定人的生死,如果國家公權力不是上帝, 那請問殺人犯是有殺人特權的上帝嗎?被殺活該倒楣, 殺人該當免死保護,到底那一學派的鬼理論呀! 憲法法庭邀請30個證人,29個砲口一致持廢死立場, 只1個反廢死孤掌難鳴,暗示死刑違憲心證已定,辯論庭只是「 路祭法會」過個場,找一群傻瓜幫廢除死刑背書, 法務部表面站在反辯一方,亦行禮如儀演演戲罷了!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台灣話「菜蟲吃菜菜下死」,殺人者人恆殺之,「公平交易」 天經地義,幾千年前古聖賢便懂得「愛人者人恆愛之, 敬人者人恆敬之」互敬互愛道理, 近代民主國家也曉得自由民主須建立在法治之上, 人與人互動像鏡子,鏡外人笑鏡裡人就笑, 反之鏡外人哭鏡裡人就哭,故而吾國憲法享權利與盡義務係相對, 也就是權利保障僅相對非絕對,包括生命、自由、財產權皆然, 憲法條列與概括權利皆含蓋保障範圍,同樣也附特定條件不保障, 只要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並無不可剝奪之自由權利, 其中生存權之所以受明文保障, 先決條件是任何人都不許侵害任何人生存權, 否則公權力即得依法幫被害人「代位求償〈命〉」, 死刑於刑法及特別法明訂,執行於法有據,而兇手殺1人〈以上〉, 國家死刑制度反殺兇手,沒抄家滅族滿門抄斬,何違比例之有? 既然殺人償命合乎比例,死刑因之不違憲法兩大隱含原則, 更不違任一明示條文,違憲之說乃荒天下之大謬也!
大法官愛給立法機關下指導棋,樣樣要指點指示,甚且指揮立法, 司法權凌駕立法權,司法院儼如立法院太上皇, 違憲審查權成了立法否決權與複決權, 解釋文常宣告立法者依釋憲意旨限期修法, 似也頗有立法創制權味道,生活在台灣, 有時候自己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吃頓飯中毒、搭趟火車出軌、 看個醫生開錯刀、遊覽花蓮遇落石…, 本屆大法官若解釋死刑違憲,無異「傾國傾城」 的西施觸犯公共危險罪,「沉魚落雁」 的貂蟬與王昭君及景陽崗打虎的武松違反動保法, 打破水缸的司馬光犯毀損罪,擺空城計的諸葛亮犯詐欺罪, 叛離曹操的關羽犯背信罪,賣火柴的小女孩犯無照營業罪…., 這種釋憲品質真不講究。
設若死刑大法官「膽敢」宣判違憲, 那過去槍決的全部要回溯冤死賠償,要重新厚葬入忠烈祠, 因為死刑規定始終如一,憲法就此也沒變更過,過去合憲, 現在跟將來突變違憲,論點一點支撐力都沒, 祈禱憲法法庭招牌別砸在這任大法官手裡,已然民眾卑微願望矣! 倘若廢死惡夢成真,職業殺手將是一門好生意,接「大宗生意」 更划算,說句難聽,若決定廢死的大法官被當成解放黑奴的林肯, 殺15位大法官仍不虞判死刑, 對群眾恐怖攻擊者仍可獄中頤養天年,等候大赦新德政, 台灣會是什麼樣怪胎社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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