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蓬仁  

死刑違憲審查不是黃花閨女上花轎首遭,不是第一次端上大法官菜桌,死囚之所以鍥而不捨聲請釋憲,因為它是最後一線生機,是緩死最後護身符〈釋憲本無停止執行效力〉,過去大法官會議轉輪可無限輪迴,沒一事不再理門檻,無次數限制,舊制允許反複駁回反複聲請,筆者就積20次駁回經驗,足足國父革命雙倍次數,孫中山起義成功了,我呂某人「功敗垂成」,但深知免訴訟費,反正駁回不受理也不吃虧,只花寫釋憲書精神損失暨郵寄掛號費,玩它千遍不厭倦,所以死刑犯辯護律師也當它搖錢樹,大賺此律師費的「斂財無底洞」,按憲法精神,司法院獨佔合憲性解釋權,然而大法官只擁有「如何解釋權」,不具「拒絕解釋權」,遺憾大法官諸公濫用審查屢作技術性犯規。
       
有官司經歷的人皆知,審理庭上法官問案會透露判決心證,細心敏感度夠的訴訟當事人聽〈看〉得出來,法官聽訟若一直側重一造不利部份,避談有利部份,就是準備判他敗訴,開庭這樣搞才好寫判決書。同樣邏輯冠在憲法法庭,當15位綠油油「御用大法官」異口同聲響應廢死政策,連大法官一定要跟多數民眾的意見妥協嗎都不避諱的「出言不遜」,總統大選前為什麼不敢放肆,選後才放炮?若說上帝才能決定人的生死,如果國家公權力不是上帝,那請問殺人犯是有殺人特權的上帝嗎?被殺活該倒楣,殺人該當免死保護,到底那一學派的鬼理論呀!憲法法庭邀請30個證人,29個砲口一致持廢死立場,只1個反廢死孤掌難鳴,暗示死刑違憲心證已定,辯論庭只是「路祭法會」過個場,找一群傻瓜幫廢除死刑背書,法務部表面站在反辯一方,亦行禮如儀演演戲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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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台灣話「菜蟲吃菜菜下死」,殺人者人恆殺之,「公平交易」天經地義,幾千年前古聖賢便懂得「愛人者人恆愛之,敬人者人恆敬之」互敬互愛道理,近代民主國家也曉得自由民主須建立在法治之上,人與人互動像鏡子,鏡外人笑鏡裡人就笑,反之鏡外人哭鏡裡人就哭,故而吾國憲法享權利與盡義務係相對,也就是權利保障僅相對非絕對,包括生命、自由、財產權皆然,憲法條列與概括權利皆含蓋保障範圍,同樣也附特定條件不保障,只要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並無不可剝奪之自由權利,其中生存權之所以受明文保障,先決條件是任何人都不許侵害任何人生存權,否則公權力即得依法幫被害人「代位求償〈命〉」,死刑於刑法及特別法明訂,執行於法有據,而兇手殺1人〈以上〉,國家死刑制度反殺兇手,沒抄家滅族滿門抄斬,何違比例之有?既然殺人償命合乎比例,死刑因之不違憲法兩大隱含原則,更不違任一明示條文,違憲之說乃荒天下之大謬也!
       
大法官愛給立法機關下指導棋,樣樣要指點指示,甚且指揮立法,司法權凌駕立法權,司法院儼如立法院太上皇,違憲審查權成了立法否決權與複決權,解釋文常宣告立法者依釋憲意旨限期修法,似也頗有立法創制權味道,生活在台灣,有時候自己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吃頓飯中毒、搭趟火車出軌、看個醫生開錯刀、遊覽花蓮遇落石…,本屆大法官若解釋死刑違憲,無異「傾國傾城」的西施觸犯公共危險罪,「沉魚落雁」的貂蟬與王昭君及景陽崗打虎的武松違反動保法,打破水缸的司馬光犯毀損罪,擺空城計的諸葛亮犯詐欺罪,叛離曹操的關羽犯背信罪,賣火柴的小女孩犯無照營業罪….,這種釋憲品質真不講究。
       
設若死刑大法官「膽敢」宣判違憲,那過去槍決的全部要回溯冤死賠償,要重新厚葬入忠烈祠,因為死刑規定始終如一,憲法就此也沒變更過,過去合憲,現在跟將來突變違憲,論點一點支撐力都沒,祈禱憲法法庭招牌別砸在這任大法官手裡,已然民眾卑微願望矣!倘若廢死惡夢成真,職業殺手將是一門好生意,接「大宗生意」更划算,說句難聽,若決定廢死的大法官被當成解放黑奴的林肯,殺15位大法官仍不虞判死刑,對群眾恐怖攻擊者仍可獄中頤養天年,等候大赦新德政,台灣會是什麼樣怪胎社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