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贍養費」制度是古今中外離婚中常見的制度。不僅台灣,美國也有許多名人因為離婚而需要支付對方高額的贍養費的例子。
最有名的,應該是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與胡安妮塔·范諾伊(Juanita Vanoy)的離婚案。NBA傳奇球星麥可·喬丹與胡安妮塔結婚17年,育有三名子女。最後,胡安妮塔在離婚後獲得 1.68億美元(約新台幣50億元)的贍養費,成為當時運動員界最昂貴的離婚案之一。理由是她認為自己在婚姻期間支持喬丹的職業生涯,應獲得相當補償。
另外,披頭四成員之一保羅·麥卡尼(Paul McCartney)與希瑟·米爾斯(Heather Mills)於2002年結婚,但四年後就分居,2008年正式離婚。關於贍養費的請求,希瑟要求 1.25億英鎊(約新台幣50億元)的贍養費,但法院僅判給 2480萬英鎊(約新台幣10億元)。當時希瑟的理由是她對保羅的婚姻很有貢獻,但法院認為婚姻僅維持四年,她不應獲得過高額的贍養費。
圖片取自:(示意提 123RF)
台灣名人因為離婚而有關贍養費爭議登上媒體版面的案例也不少。最有名的應該是大S(徐熙媛)與汪小菲的離婚事件。兩人於2021年離婚時,雙方協議汪小菲每月支付生活費。然而,在大S再婚後,汪小菲停止支付,導致大S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成功扣押汪小菲的財產。
上述都是協議離婚的案例。反觀裁判離婚時,現行民法卻對贍養費的規定相當嚴格,僅限於「經法院判決離婚者才能請求」,「請求人必須限於生活困難」,以及「請求人必須無過失」等3種要件才可請求贍養費,這都是國外沒有的限制。
但是最初贍養費的立法目的,就是確保經濟較弱一方能在離婚後維持基本生活,讓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後經濟較弱的一方喪失經濟來源,確保經濟較弱一方在合理期間內獲得必要的生活資助,也因為贍養費制度,讓經濟能力較強的前配偶分擔離婚後配偶部分責任,減輕社會負擔等等。這些都是與用何種方式離婚,以及請求贍養費的一方對離婚有沒有責任無關,要求裁判離婚時,對婚姻無過失,又因為離婚限於生活困難的人才可請求贍養費,條件未免過苛,且已經不符合社會現況。
因此,行政院近日提出了民法修正草案,刪除了上述「經法院判決離婚者才能請求」,「請求人必須限於生活困難」,以及「請求人必須無過失」等請求贍養費的3要件,放寬離婚請求贍養費的認定條件。雖然這僅是行政院草案,尚待立法院決議通過,但這幾年民法的修正,可以看出時代變化的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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