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鄭文燦收賄案,法院認為檢方違法採證有證據能力。曾任桃園市長的鄭文燦,卸任後轉任海基會董事長。檢調在偵辦「華亞科技園區開發案」時,指控鄭文燦在擔任桃園市長期間,收受涉嫌行賄的某集團前高層廖俊松500萬元賄款,涉嫌違背職務收賄罪遭起訴。

當時,檢調原本合法監聽廖俊松等行賄人士,在監聽過程中意外錄到鄭文燦與廖俊松的通話,進而掌握相關證據,起訴鄭文燦。辯護律師主張這屬於「另案監聽」,且檢方未依規定在7日內陳報法院,監聽內容應屬違法、無證據能力,檢方則主張行賄與收賄為「對向犯」,本屬同一監聽範圍。桃園地院最終以「權衡法則」裁定監聽內容具有證據能力。

原則上,刑事審判程序中最重要的「毒樹果原則」,但現在已慢慢被打破。毒樹毒果理論」源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核心邏輯是:以違法手段取得原始證據(毒樹),則由此衍生的一切證據(毒果)都應該被排除,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依據。然而,為了避免所有證據都不得採用,導致犯罪者逍遙法外,毒樹果原則也慢慢被修正,法官衡量法益輕重,若公益大於私意,也例外認為違法取得的證據可以被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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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本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法官認為,因為賄賂案的案子型態特殊,監聽一方的對話一定會監聽到另外一方的聲音,檢察官並非惡意違法取證,加上這個案子有重要的社會公益保護的必要,所以例外認為違法蒐證的證據有證據能力。

只是,該案還未走入最終階段,仍在程序審理。這僅是地院對證據能力的裁定,不是有罪判決。只能決定這份證據能不能使用」,而非被告是否有罪。鄭文燦律師團後續仍有大量攻防空間。除了可以主張通話內容僅為約見面、討論土地程序,無法直接證明有收賄合意,沒有金流直接證據外,未來若被判有罪,仍可主張原審「公益大於侵害」的衡量比例失當,要求上級審重新評價。

總之,地院的裁定顯示,毒樹毒果原則並非鐵板一塊的絕對規則,而是與「公益」、「程序惡性」、「侵害輕重」進行動態衡量的相對原則。 合議庭並未否定程序有瑕疵,而是在承認瑕疵的前提下,認為本案的天平倒向「公益維護」一側。只是是否真正站得住腳,最終仍有待後續審級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