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春節過後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求職轉職熱潮,許多人都趁著這個時候找新工作,或是轉換工作環境。求職面試時,無論未來有沒有被錄用,求職者不僅繳交許多含有個資的履歷,包括許多公司都要求求職者填寫自己制定的面試資料。
這些求職者填的個資是求職時必要的嗎? 公司會不會誤踩違法蒐集個資的紅線?相當值得雇主與勞工雙方都要注意
我國就業服務法本有規定,雇主招募時,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含生理、心理、個人生活資訊)。例如要求寫求職者的生辰八字、有沒有懷孕計畫、家庭背景、性傾向等等。這些不得要求提供的資訊,即便是獲得求職者的事前同意,也不得免責。
過去就有許多雇主,以為藉由事前徵得面試者同意,就可蒐集各式各樣個資的案例。因為《就業服務法》關於禁止蒐集非就業所需隱私資料的規定,屬於強行規定,效力強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然而,到底什麼是「就業所需的必要資料」?這也是雙方經常交戰的爭議點。原則上,勞動部的判斷標準是詢問的問題與應徵工作之間有沒有正當合理的關聯。舉例來說,如果應徵的工作是健身教練,那詢問身高、體重、BMI等問題就合情合理。但如果詢問的是生辰八字、性傾向,就不合理,也就是說詢問的問題都必須能對應到該職位的「核心職能」。
過去就有許多雇主,因為誤以為得到求職者的事前同意,詢問不相關問題,卻無法證明這些問題與求職工作正當且相關而遭罰的案例。舉例來說,過去有公司要求求職者要求提供「全戶戶籍謄本」而違法被處罰。即便雇主抗辯這是為了建立員工資料卡,了解員工家庭狀況以便公司給予關懷(例如婚喪喜慶補助)。但主管機關認為,「行政管理」的內容與「家人的詳細個資」沒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因而違法。
比較有爭議的是,過去曾有雇主對業務人員求職者,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信用報告或是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當時雇主抗辯 業務人員操守很重要,且求職者是自願提供,然最後仍被判違法。原因是勞動部認為除非該職位涉及「管錢、管帳」或法律有特別規定(如保全業、計程車司機),否則一般業務顧問的工作內容,並不需要高度的財務信用或無犯罪紀錄證明,雇主的要求逾越了「就業所需」的必要範圍。
可知,並非所有涉及敏感個資的問題,雇主都不能要求求職者提供,而是要看徵求的職位本身性質與內容與要求的資料有沒有正當合理的關聯。而且,依據過往,勞動局對於正當合理的線畫得很嚴格,雇主要小心謹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