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蔡孟峰

台中捷運21日下午發生車廂內隨機殺人案,和十年前兇手鄭捷在台北捷運上殺人正好間隔十年,巧合的是兩名行兇者都稱是具有反社會傾向的精神障礙患者,但是鄭捷並未因此免除刑責也已伏法,這類精障者猶如社會不定時炸彈,在法律上更應有強制作為。

歷來有幾宗精神障礙患者涉犯的重大刑案,1998年台北北一女牆外有女學生被潑灑硫酸案,兇嫌被捕後雖經醫療機構精神鑑定結果,認為罹患妄想症,行為欠缺辨識和控制能力,所以審判過程中多次獲得無罪判決,但是最高法院認為兇嫌在行兇時,仍知道保護自己避免被硫酸侵蝕受傷,所以並非完全沒有辨識能力,也沒有達到心神喪失的地步,判處其六年有期徒刑定讞,兇嫌最後也入獄服刑。

另一宗是2019年7月,鐵路警察李承翰在自強號火車上處理乘客補票糾紛,卻被兇嫌突然拿出尖刀猛刺,送醫不幸殉職,嘉義地方法院以兇嫌有精神障礙,達到心神喪失的程度而判決無罪,引發社會譁然。兩起案件和鄭捷殺人案的判決,法官定罪的不同,在於犯罪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是否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決定處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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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陳其邁 Chen Chi-Mai

對於精障者有危害他人之虞時,刑法第87條規定,如犯罪行為受精神疾病影響,「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目前的「精神衛生法」已有強制住院制度,精神病患只要出現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以至於不能處理自身事務,且有自傷傷人之虞或是行為,即可由兩名專科醫師申請強制住院。

司法院在2010年通過刑事訴訟法「緊急監護修正案」,對於犯罪嫌疑重大的刑事被告,若有精神障礙的可能情形,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法律上對精障者的處置方式都於法有據,至少可以避免精障者對人或社會產生重大危害,但社會安全網如何依法實施才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