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論/游敏傑 律師】
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日前自爆向父親借了1千萬元買房,想賴皮不想還,對手連勝文競選總幹事蔡正元揚言檢舉柯P逃漏贈與稅,柯夫人陳佩琪則出示存摺證明已付利息是借貸性質,並表示每年都有給他父親13萬元利息,去年5月15日,共轉帳13萬元的紀錄,強調1000萬的確是向柯爸借的,而且在2012年1月4日和去年5月15日,都有匯款利息13萬的紀錄。科P無意自爆,卻引發一場逃漏贈與稅或利息所得未申報的爭議。
究竟是「贈與」還是「借貸」 應備有書面文件及資金流向佐證
民法上所謂贈與者,指當事人間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參照);而所謂借貸,一般是指消費借貸而言,亦即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參照)。因此,贈與為無償給予,借貸則是仍須返還,二者法律性質壁壘分明,不易混淆。但在實務上,親屬間互相給予金錢的情形,卻常常有意無意刻意混淆「贈與」與「借貸」,一方面親屬間借貸很少有簽立借款契約或本票的情形另一方面,則往往是涉及到避免贈與稅課徵的考量。因此,在親屬間若有大額資金的往來,仍應備有書面贈與契約或借貸契約及資金流向佐證,以免日後法律性質究竟是「贈與」還是「借貸」,而惹人(國稅局)爭議。
贈與稅應如何申報?(詳參贈與稅申報書說明)
一、誰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或者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與他人,均應辦理申報。值得注意的是,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與稅。以上稱贈與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土地、房屋、現金、股票、存款、公債、債權、專利權及信託權益等)。
二、誰是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委託人行蹤不明,或應納稅款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國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由受贈人或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可善用免稅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
自98年1月23日起發生之贈與案件,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位贈與人每1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徵贈與稅。如果您身為父或母,可每年運用220萬元的免稅額,以自己名義贈與現金給子女後,子女即可運用受贈之資金以自己名義投資、置產,此時,現金孳息及投資收益即歸屬子女所有,不算是父母的贈與,不另課贈與稅。
私人借貸利息所得 應申報所得稅
私人間的借貸行為,收取利息的一方應自行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且因為利息並非由金融機構支付,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免稅的規定,需「全數」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另外,縱使借款人給付總額不足清償債務全部債權,屬於「利息」部分仍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貸與人不能因本金未完全受償,誤認可以免報繳利息所得稅,如果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所得的違章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經查獲不但追補所漏稅款外,還要加處罰鍰。
私人借貸可約定「先清償本金」
為了避免貸與人本金未獲清償卻又要繳納利息所得的問題,借貸雙方可就借貸債務事先約定為「先清償本金,後抵充利息」。否則,應依據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借款債務應先抵充利息,亦即縱使日後出借的款項未獲完全清償,借貸行為仍應視同有利息收入,貸與人仍應申報「利息所得稅」。
小結
綜上,柯爸給柯P的1000萬當然應該報稅。問題是究竟應如何報稅,這要看柯爸給柯P的1000萬究竟是什麼性質,若是贈與(不用還),則顯然已經超過每年220萬的免稅額,應自行申報贈與稅。若是私人借貸,則柯爸與柯P若是沒有約定先清償本金,那麼柯爸還是要誠實申報「利息」所得稅。至於究竟是「贈與」還是「借貸」,國稅局恐怕還是會要求提出書面贈與契約或借貸契約及資金流向佐證,實質加以調查認定究否為借貸及有無利息約定,而不是僅以年有13萬資金流向就可以不用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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