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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勃肯鞋的獨特造型與設計廣受全球人士喜愛。這種軟木底、粗寬邊設計的涼鞋已有幾百年的歷史,為了確認勃肯鞋並非只是功能性佳、好穿與實穿的涼鞋,母公司近年來也讓勃肯鞋與其他奢侈品高階品牌合作,像是Dior與MANOLO BLAHNIK,製作出了一系列聯名款,讓勃肯鞋的網路聲量推向新高點。

但是創造勃肯鞋的母公司,德國商Birkenstock Holding plc也因為他們鞋子獨特的造型與設計在全球屢受各家鞋商的仿冒製造,並且售價更低,讓他們鞋子的價值受損、銷售量下滑、市場價值被稀釋。

對此,它們決定徹底解決這個問題。該公司幾年前向德國法院提交著作權申請案,主張公司百年設計的鞋款是「應用藝術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藝術」,可以獲得更長久、更強的著作權保護。若成功,它們就可以阻止對手繼續銷售與他們類似造型的鞋子。然而,它們的申請案件日前被德國最高法院駁回,德國法院確認勃肯鞋的造型與設計,並非藝術,不能申請著作權。

根據判決書,德國聯邦法院認為勃肯鞋儘管有造型的獨特性,但是主要受「技術要求、規則或其他限制」所決定。也就是說,它的設計是為了彰顯它的特定功能,像是舒適、耐用等,但缺乏足夠的藝術成分,不足夠彰顯創意與個性,因此不符合著作權保護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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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其實這也符合全球一貫對著作權定義的要求。著作權不保護功能性設計,因為這類設計更適合透過專利或商標法來維護。而且,如果法院通過了勃肯鞋的申請,那市場上有很多功能導向的商品(像是馬丁大夫鞋、Converse帆布鞋、香奈兒花呢布、樂高積木),也可以申請著作權,反而造成市場的壟斷、不公平競爭與市場失衡。

台灣的著作權法也有類似規定。應用美術著作,即兼具美學與實用功能的作品,例如設計家具、時尚服飾、工業設計等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然而,同樣也與德國法院的看法相同,即便是應用美術的作品,要獲得著作權的保護,也必須具備「藝術性」與「原創性」。因此,若僅是號稱坐起來最符合人體工學的椅子、睡起來最保護脊椎的床,若設計的獨特性僅為了功能,那也恐怕只能尋求專利或商標的保護,而未達著作權保護的標準。

市場上受著作權保護的獨特商品也不少,舉例來說,愛馬仕(Hermès)的柏金包(Birkin Bag)就因為其獨特設計與手工細節,已被多國法院認定為可受著作權保護的應用美術著作。還有Vivienne Westwood的「搖滾高跟鞋」,具有雕塑感的鞋款,超越一般功能性設計,屬於藝術創作的一部分。甚至可口可樂玻璃瓶(Contour Bottle),其獨特的曲線瓶身設計,不只是功能性考量,也有明顯的藝術性,因此可受保護。還有香奈兒 No.5 香水瓶 ,其極簡幾何造型已成為藝術經典,具備美學價值與品牌識別性,並受著作權及商標保護。

由上可知,勃肯鞋在這個案子中,若想要再博得著作權法院的青睞,就得再努力一些,設計出更獨特、更美麗的鞋款,而不是只求功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