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彰化縣有一位經營水產行的李姓男子,與前任員工張姓女子不和,張姓女子在去年6月離職。張姓女子在離職後兩次以LINE訊息方式發送給李姓男子的合作廠商負責人-許姓女士,在訊息中,張姓女子告訴許姓負責人,她的前老闆「好像借錢還不出來」、「想提醒您,注意他的貨款及財務狀況」,以及「應該會申請破產」等字句。
李姓男子獲知後大怒,認為張姓前員工散布不實消息,讓人相信他財務困難,即將破產的不實訊息,目的就是要貶損他的信用。因此一狀告上法院,控訴張姓前員工妨害信用。
然而,彰化地方法院卻判決張姓女子無罪。原因是法院認為,妨礙信用罪使用的方式應該是散布不實訊息給「不特定多數人」。但是張姓女子是利用LINE聊天室的功能告知不實訊息給前老闆的合作廠商,而且該聊天室只有兩個人,該訊息只有該合作廠商許姓女士可以看到,其他人看不到。女姓女士也表示,張姓女子並沒有要求她要繼續散布這訊息給其他人。因此,即便張姓女子講的訊息不是真實的,也達不到「妨礙信用罪」要求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標準。故判決張姓女子無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594 號刑事判決)。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除了妨礙信用罪外,刑法還有類似的妨礙名譽罪,但「妨礙信用」專指經濟活動,有關其財產資力及支付能力之評價,讓他人對於被害人的經濟支付能力或履約誠信有疑慮等而言。
生活中可能面臨的妨礙信用罪的情況還不少,像是對一間餐廳的飲食經驗在網路上留下負面評價,或是對網路賣家的售後服務只留下一星的評價都有可能涉及妨礙信用。
但是,在網路上發表自己的想法本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到底在妨礙名譽罪、妨礙信用罪與言論自由之間的界線如何拿捏呢? 事實上,法院其實也有一定的看法。像是在網路上對某特定商家留下負面的評價,若單純根據個人經驗發表主觀看法,並非出於與店家的私人恩怨,發表不實內容,即無觸法。又如本文最初案例,若發表的言論對象只是特定人(像是LINE之間的特定對象),非不特定多數人可觸及,就非妨礙信用罪想要規制的行為。
因此,不喜歡某間理髮店的服務態度,不喜歡某間餐廳的食物,而在Google上面留下極度負面的評價,即便言語再尖酸刻薄,即便可觀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亦非妨礙信用。退一步言,即便意圖貶損某店家的信用,若只在LINE群上面對某特定對象講述,也非妨礙信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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