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有一則新聞,一名經營同時經營神壇與經營自用計程車生意的蕭姓男子,與吳姓女友吵架分手之後,因為想證明自己對吳女是真愛,竟然異想天開,將過去自己與吳女的合照沖洗出來之後,黏貼在計程車的車窗玻璃上,以及經營的神壇上。

吳女知悉之後大怒,不僅沒有感受到蕭男對自己的愛意,反而感到威脅,身心深受折磨。對於蕭姓男子的行徑,她決定提起肖像權被侵害的訴訟,並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對自己的作為,蕭男在法庭上辯稱只是想要作為「彼此曾經深愛過」的證據,證明自己對吳女是真愛,沒有任何惡意。但是,法官依舊判定蕭男未經吳女同意舊公開他倆合照的行為已經侵害到吳女的肖像權,判定蕭男要對吳女負擔精神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法條上並沒有「肖像權」這三字,但已經是實務上被承認與保護的人格權利。基本上,只要未經他人同意,就製作、公開、使用,無論是商業或非商業目的,都算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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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像是第一則新聞中,即便蕭男主張他毫無惡意,公開與前女友的照片純粹只是示愛,表達對前女友的懷念與思念,但因為未得當事人同意,張貼、公開與他人合照的行為,已經是侵害前女友的肖像權了,也難怪法官會判處蕭男要負擔對前女友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肖像權也並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否則,新聞媒體上就無法出現任何政治人物、影視明星、公眾人物的照片,我們也無法有時在街頭柱子上看到警方公告,公開通緝犯或嫌疑犯的照片,警告大家要小心。這些照片因為具有公益目的,或是當事人是公眾人物,或是拍攝地點也是公開地區,在這些條件下,肖像權的保護都是可以退讓的。

總歸一句,現代社會網路發達,在網路、社群媒體上公開與親朋好友的合照已經是家常便飯之事。除了照片之外,現代人更喜歡「直播」、Vlog等等方式,透過影視作品,像眾人表達自我。

但與此同時,人們對隱私權、人格權的重視也與時並進,在自己的影視作品中,不僅親朋好友入鏡,有時不小心,連路人都會不小心入鏡,成為您的作品中的配角。事實上,只要未經當事人同意,這些作品都有可能侵害到他們的肖像權,入鏡的當事人是有權利要求您把照片刪除或、下架或請求損害賠償的。在此奉勸大家,在製作影片時要格外小心謹慎,最好是後製處理,將沒有得到授權的路人影像,模糊或馬賽克處理會比較安全。

新聞來源: 

另類彰顯「曾經愛過」大貼合照 侵害肖像權男子判賠1萬元 (scoopt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