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有一則新聞。台灣高雄有位呂姓女子,因為下車時不小心撞到停在路邊的一台機車,將歐姓男子放置在機車坐墊上的安全帽摔落在地,呂姓女子事後將安全帽重新放置在機車座椅上後離開。未料這頂安全帽並非普通安全帽,是歐姓男子一個月前才新買具有高價電鍍片及耳機的安全帽,要價將近兩萬元。

歐姓男子不堪只買一個月的安全帽遭人毀損,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找到呂姓女子,一狀告上法院,向呂姓女子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呂姓女子卻認為是歐姓男子自己沒有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隨意將安全帽放置在危險的地方,隨手放置在機車座椅的坐墊上,才讓別人不小心經過時碰撞到機車,讓坐墊上的安全帽輕易的滾落到地面上。且歐姓男子事後花很多時間精力調閱監視器畫面,顯見是利用「碰瓷」方式,故意引誘路人毀損安全帽,再敲詐路人賠償的詐騙手段,故拒絕歐姓男子的索賠請求。

然而,無論一審法院或是二審法院都判決呂姓女子敗訴。因為法官認為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安全帽正確、安全的放法為何,歐姓男子將自己的安全帽放置在自己的機車上,難謂沒有善盡保管注意義務。再加上調閱的監視器,可以確定呂姓女子撞落的安全帽的確是歐姓男子所有,所以法院最後以呂姓女子過失侵害歐姓男子安全帽的財產權為由,判決呂姓女子敗訴,賠償安全帽折舊後的價格約一萬元(詳情請參113年度小上字第55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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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這個判決有趣的地方在於,我國民法與刑法上基本上都有規範毀損他人的物品時相對應的責任,民法上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法上則是毀損罪。但是,刑法上的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在本件中呂姓女子因為是「不小心」(過失)毀損了歐姓男子的安全帽,因此歐姓男子是無法在刑事庭告呂姓女子毀損罪的。

再加上他的初衷可能並不想懲罰呂姓女子,而是想得到安全帽滅失的損害賠償,因此他只有循民法的路徑,請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與刑法上可以告訴,請求檢察官調查證據不同,民法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原告必須負擔舉證責任,也難怪歐姓男子為了自己的心愛的安全帽,甘願大費周章、時間勞力的成本,自行調閱監視器,蒐集證據,也要抓到撞落他安全帽的元凶是誰。

另外,安全帽到底怎麼放才安全,機車族可能都沒有定見,有人掛在後照鏡,有人放在椅墊上,有人放在座椅墊下。從這個判決可以看出,安全帽放在椅墊上是法院認證的合理方式。不過,我想應該不會有多數人會因為安全帽被人不小心撞落地就告上法院,只是為了自己物品安全,我們還是要善盡保管好自己的安全帽,尤其是高價的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