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台中地院的某一法官判決了三起皆類似但有趣的案子。這三個案子都是老公外遇,與小三通姦,三名妻子於是對小三單獨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沒想到法官皆駁回了原告(也就是大老婆)的請求。

第一案子中,原告馮姓女子主張,丈夫與李姓女子交往,李多次裸露上半身與丈夫視訊,雙方更多次赴汽車旅館,她身心重創、精神受極大痛苦,故對李姓女子求償精神撫慰金80萬元。李姓女子則抗辯,她被灌醉帶到汽車旅館性侵,隔天馮的丈夫道歉約看電影,她不知對方是有婦之夫,她深信對方單身才交往,自己也被謊言蒙蔽。

在第二案子中,賴姓女子主張,丈夫與謝姓女子交往,多次一起出遊,並拍攝摟腰、擁抱及親吻等親密照片,丈夫以「寶貝」稱呼謝女,雙方並互傳「想你」、「愛你」,「會陪著你」等手機訊息。丈夫與謝女的互動造成她身心痛苦,焦慮就醫,故對謝求償諮商費、精神撫慰金等一百萬元;謝女也同樣聲稱,被賴的丈夫矇騙單身,得知對方已婚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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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承辦法官認為,因為中華民憲法有保障「性自主決定權」但沒有保障「貞操權」,而且民法也沒有規定配偶間需互負貞操義務,因此婚姻裡面的「性自主決定權」優先於「貞操權」。而且這三個案子裡面的大老婆,都只對小三提起訴訟,沒有對自己外遇的老公提起訴訟,這樣的結果對小三相當不公平,等於變相鼓勵在婚姻裡的老公可以出軌、外遇,因為只要取得老婆的諒解,就不會被老婆告。反而是婚姻外的小三,單獨得背負損害賠償責任。

大法官在2020年做出了通姦除罪化的決定。然而,通姦除罪化不代表法律不保障婚姻裡配偶的忠貞義務。除罪化後許多被出軌的配偶也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獲得賠償的案例。

畢竟,婚姻裡的忠貞(或是承審法官說的貞操權),保障的不僅是婚姻裡性行為的獨占與排他,還保障婚姻裡情感、精神上的獨佔與排他。這類精神層面的獨占與排他,若遭到破壞,無論配偶有沒有在婚姻外發生性行為,另一方配偶其心靈受傷與崩潰的程度,恐怕也不亞於發生性行為而已。

也因此,即便憲法與民法沒有明文婚姻裡有貞操權,但民法仍有保障婚姻裡配偶這個身分權,法官若僅以性自主決定權為由,就打破人類社會有婚姻制度的初衷,打破對婚姻誓言的想像,那我實在看不出婚姻存在這個社會的必要,也看不出家庭存在於這個社會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