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蔡孟峰

警政署165打詐儀表板上,每天更新詐騙案件受理件數幾百上千件,財產損失金額至少都上億元,檢警調執法機關從上到下無不絞盡腦汁如何防詐打詐,但是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4日作出裁定,詐騙犯自白認罪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即可減刑,引起法務部及執法單位譁然。

最高院做出這項解釋,是源起一宗台灣人在大陸以假投資為手段的詐騙案,詐騙集團成員供稱騙到2名被害人,詐得51萬餘元,個人分到7000元,被捕後坦承犯罪並繳回7000元,一審、二審都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予以減刑,但檢方對繳回金額有異議提起上訴,才送交刑事大法庭評議。

也就是說,詐騙犯主動繳交自己實際的犯罪所得,就可以減輕其刑,最高院作出解釋後,也形同將司法機關與執法機關不同的法律意見,做出象徵性的統一解釋,這也可能適用於未來相關詐騙案件,但在第一線執法機關的立場上,這也等同是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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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卓榮泰

但這過程中,如何查明詐騙犯的自白內容是否屬實?抑或是詐騙集團對於台灣司法聊若指掌,向成員下達避重就輕的「應對準則」,而且執法單位對於詐騙所得並無任何金流可以循線追查,執法單位也無法舉證與所涉及案件的實際財產損失是否相同,更別說查證個人犯罪所得了。

在疫情期間,發生多次大陸與台灣在海外搶詐騙犯的事件,雖然台灣方面多次落居下風,但輿論一面倒希望將詐騙集團押往大陸受審,原因就是大陸打擊詐騙的法律遠重於台灣。

台灣依刑法339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科100萬元以下。而大陸刑法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情節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刑期遠遠高於台灣。

執法單位近年來致力於打詐防詐不遺餘力,基層員警更視詐騙案為重大刑案,執政者更是三令五申務必阻絕詐騙案發生,長期以來官警壓力沉重可見一斑,但如今統一法律見解後,詐騙犯只要自白交出自稱的犯罪所得即可輕判,無異又將讓詐騙集團更為囂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