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過去曾任職於PChome的一名副理指控公司違法解僱,提告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他主張已經在PChome任職18年,月薪7萬多元。去年11月月底,因為公司改組,將其原本任職的「資材管理科」更名為「營運管理處-採購科」、「營運管理處-採購科」,並且以編制限制三人為由,將其資遣。他認為資遣不合理,拒絕簽署文件,並起訴請求與公司間的雇傭關係依舊存在,請求公司按月給付積欠的薪資。
他復認為公司為了彌補未盡資遣前的安置義務,故於去年12月月初寄電子郵件,要求他自行去公司公開徵才網頁選擇職缺並申請面試,否則視為不接受公司的安置。但他認為公司的安置應該考量他現有的薪資待遇,但公司先後以勞基法中「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再以「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等兩款規定,將他解僱。
電商平台一名副理台北地院依據綜合損益表、財務報表附註、公司登記查詢結果等,指PChome確實虧損已有相當時間,且PChome曾提供徵才連結遭拒,故解僱副理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判副理敗訴。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不過,PChome公司抗辯,主張他們有先向副理提出合意資遣方案,被拒後,並沒有直接終止契約,雙方勞資仍持續進行安置、協商程序,後來協商破局,才正式依勞基法終止契約,並非事後增列或改列解僱事由。PChome也提出很多證據佐證,證明公司連續虧損,必須持續精減人力,同時進行各部門整併。與其協議終止合約未果,又不同意至其他部門任職,故解雇他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被企業解雇是所有勞工最不樂見的結果。但若時勢所趨,企業業務變更,大環境變動,許多企業最後只能選擇裁員一途。但是,為了確保被資遣的勞工權益被保障,法律要求在資遣前,雇主要做到先做到「安置前置義務」,也就是先給予已提供「適當」新職務給予勞工,勞工拒絕,才可終止勞動契約。
本案中,法院認為PChome因為連年虧損,的確有業務變更、裁減人力的需要,並且已經給予該名副理合理安置義務,因為副理不接受才終止勞動契約。並非副理所言,先終止了勞動契約,才就補償性質,給予其公司內部的其他工作機會。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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