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苗栗縣有一名鄧姓女子,養了一條黑狗,但因為沒有用鏈繩、狗籠看管好狗兒,結果黑狗攻擊另外一名遛狗出門的黃姓女子,女子因而跌倒骨折。被害人黃姓女子因而狀告鄧姓女子過失傷害。鄧姓女子除了過失傷害罪,被判3月徒刑外,另賠償黃女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17萬2130元。

事發在二年前,當時傍晚黃姓女子牽著自家的狗兒去附近散步遛狗,經過鄧姓女子的家。騎樓飼養的黑狗看到另一隻狗經過,因為沒鏈狗繩,衝上前去要攻擊黃姓女子的狗。黃姓女子想阻止,黑狗轉而撲向黃女,害黃女重心不穩倒地,造成黃女右上臂骨折;黑狗肇禍後逃逸。黃女憤而報警處理,控告鄧女刑事過失傷害罪,並另提民事告訴,向鄧女求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即便事後鄧女辯稱黑狗並非自家養的狗,但經調閱周邊監視器影像,以及當地鄰長指證,確認黑狗是鄧女飼養,另鄧女又辯黃女跌倒可能是因地面坑洞造成,但勘驗監視器錄影影像的運動場場景,並無鄧女所述情事,認是卸責之詞。

法官因判處鄧女過失傷害,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法官則判處醫療費11多萬元及精神慰撫金6萬元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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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在過去對傷害罪的定義,我們通常會認為是「人」對「人」造成的傷害。但是,我國動物保護法已經規定,飼主對於其所飼養動物負有保護管束的義務,因此,當寵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時,飼主也要負責民刑事上的法律責任。

因此,本件中鄧女因為未善盡管束自家黑狗的責任,導致黑狗傷人,鄧女也要對黑狗的行為負刑事上的過失傷害以及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有問題的是,如果本案中黑狗攻擊的是黃女飼養的狗兒,導黃女的狗受傷,鄧女是否也要負法律上的責任呢?

即便現在寵物經濟正盛行,寵物地位已經如同主人親生的小孩以外,稱呼為「狗兒子」或「狗女兒」。但目前為止,法律上仍認為寵物是所有人的「物」,並非「人」,因此傷害「物」,在刑法上負擔的是毀損罪,而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犯。因而,在本件中除非證明鄧女有傷害別家狗兒的故意,蓄意教唆黑狗攻擊黃女的狗,否則鄧女是不需要負責的。

無論如何,養寵物就必須為自家寵物的行為負責。就如同養兒養女一樣,照顧好、管束好自家的寵物是飼主的責任。否則,小心寵物傷人,自己也是要負擔民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