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南神神學院有一則新聞,台南南神神學院1名女生25日透過社群媒體的發文控訴遭男同學性騷擾,經歷校方3年4次調查,2次成立、2次不成立。

根據她的投訴內容, 2021年間,遭同期的男同學從背後觸摸頭髮、聞頭髮,且也有女同學反應這名男同學會多次刻意接近她們,企圖單獨相處,她們向校方通報,要求學校處理。但是該男生也在網路上發文,指控女生捏造性騷擾事實,並煽動群眾霸凌他,女生2022年底向學校申請性平事件調查。

調查結果不一。去年4月學校認為性騷成立,男生不服,去年6月提申復,去年10月又認定性騷擾不成立,這結果讓女生不服,去年11月2度提訴,今年5月性騷成立,男生7月再申復。前幾天最終結果出爐,性騷不成立,理由是女方因「個人主觀感受」而感到不安,該男生「不無可能」是無意觸碰,因此不構成性騷擾。新聞出處 

從這起事件可以看出性騷擾型態的複雜多變,甚至每個人對性騷擾的定義都是很有歧異的。何種行為才會構成性騷擾?靠近一個人嗅髮香算嗎?不觸碰任何一個人的身體,對他人身體進行眼神的「特殊注視」,讓人覺得不舒服,算嗎?評論一個人的身體、身材,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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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首先,性騷擾是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因此,性騷擾一定是與「性」有關的,再加上「違反他人意願」,讓人感到主觀上的「不受歡迎、不舒服、受冒犯等」,是否對他人有物理上的肢體接觸就不是重點了。但是,性騷擾也並非只要個人主觀感受的不舒服就成立,還要加上一般人、社會的認定才可。

在過去,雖沒有直接的開黃腔或動手動腳,湊近「聞髮香」等方式,一直處於處於定義的灰色地帶。只是,勞動部在今年一月新增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中,加入了「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為職場性騷擾的新態樣。因此,「聞人頭髮」已經不是單純的愛慕行為,很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了。

雖然勞動部處理的是職場上的性騷擾,並非學校等教育環境。但若依同等標準來看,違反他人意願,湊近「聞髮香」,讓人心生不悅、不舒服,已算是政府公定的性騷擾型態。

因此,回歸到本案,台南南神神學院以該男生湊近女生聞髮香的行為,「不無可能」是無意觸碰,以及只是「被害人主觀感受」,這樣的判斷,恐怕也有再通盤重新審酌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