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論/葉幼梅】

高雄氣爆迄今第四天,疑似肇禍的榮化公司對於工安管理的疏漏與危機應變的不足,顯已重損企業形象。以德、英、日、韓做法觀之,具有一定規模或高風險性之企業,對於工業安全與緊急應變,應研訂更為縝密與周詳之管理標準與責任。

德、英 嚴正落實工作場域內的工安管理

依據德國的現行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與社會法典)的幾項重點,首先,企業必須將職安融入公司的決策過程,且將技術、工作組織、其他工作條件、社會關係與環境對工作場所的影響均納入風險評估。其次,政府的檢查員與雇主責任基金必須共同合作強制執行。第三,德國職業災害保險的任務包括預防、補償和重建,並非僅止於一般的補償。再者,職災保險基金必須監督企業並提供企業建議。第五,職業災害保險人與各邦職安主管機關密切合作,監督企業並進行經驗交流。

而英國方面,只要該企業聘用逾五名的勞工,即會記錄有關危險因素評估的重要結果,及有關職安措施的安排,並擬定職安政策聲明。此外,建立傷害、疾病及危險事件通報機制,只要是能控制工作場所或自營作業者,可藉由電話或其他方法通報在工作場所中所發生的傷害事件給相關執行機構或是當地主管機關,以預防工作中的傷害、意外和危險事件持續增加。

日、韓 深化工作場域中的大範圍工安管理

不同於德、英的做法,日、韓二國歷經氣爆災害,對於工安管理範圍擴展至企業外部的工作場域中。日本方面,企業內部設有安全委員會、衛生委員會、安全衛生委員會等組織,並選任安全衛生總管理員、安全管理員、衛生管理員、安全衛生促進員、產業醫師等管理人員。此外,配合政府規定,工業管線不經住宅區,且對管線設有自動監控系統,例如瓦斯輸送量超過一定標準量或有異常狀況,系統將會自動切除,中止運送。

在韓國方面,企業會依照其規模、型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職業醫師。同時,對於管線路徑進行定位安檢,例如每15公里,配置一位專業安檢人員,定期精密檢測。

他山之石不難發現,屬於上市企業的榮化公司顯然未盡工安管理全責。政府雖早於民國76年即從日本引進「零災害運動」,惟推動迄今,仍難確實深根。因此,筆者主張,具有高風險性之企業應自行建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例如設立工安管理委員會組織,應聘內部與外部專家,或受專業機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風險評估、檢討與監督,以及建立緊急應變機制;其次,引進或研發自動監測、調控與紀錄的相關資訊系統,一旦遇有異常狀況,即可第一時間中斷輸送處理,降低人工推判或不及於現場觀判所產生之決策失準;第三,建立即時通報機制,只要有發生異常問題,除須立即通報外,並啟動工安管理委員會下設的緊急應變機制,提高處理層級,不能自行決定再輸送;第四,具有針對工安計畫,並須定期審核與貫徹執行,尤其上市企業更應充分揭露資訊,以受公開監督;第五,企業必須研訂緊急應變的危機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進行教育訓練與模擬,以強化員工及管理人員的危機應變能力。整體而言,企業對於工安事故,必須主動勇於承擔、善後、補救與改善,若只是於第一時間忙於卸責,缺乏自省能力,不僅無法體現自身的社會責任,亦難與投資者、商業夥伴、企業員工、消費民眾、社區和民間社團維持良好、長久的友善與利益關係。

 

參考資料:

1.陳秋蓉、張振平、許繼峰(2010)。各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及研究趨勢探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2.傅還然(2007)。韓國產業安全衛生法與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比較,工業安全衛生月刊,第2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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