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知名演藝圈夫妻檔蕭大陸與侯怡君結婚多年,但婚姻並不安靜,兩人於 2018年登記結婚。張金鳳則為蕭大陸的前女友。但自 2021 年起,張金鳳多次在電視節目中指控侯怡君是「小三」, 侯怡君認為名譽受損憤而提告,最後法院判處張女誹謗罪成立。蕭姓夫妻主張蕭與兩位女性的感情並無重疊,但張女堅稱侯介入兩人的感情,是第三者無誤。最後,法院判決蕭女誹謗罪成罪。

理由在於雖然藝人有知名度,對於名譽權的保護力道不需要像對非公眾人物嚴格,但藝人的感情生活屬於「私德」領域,與公眾利益、公共事務無關,因此,即便身為公眾人物,其私領域感情也不應被迫接受社會公評或被公開「把玩鑑賞」。再加上張女一直提不出具體證據來佐證其指控的真實性,但指控侯女是小三,已經對她的名譽權造成傷害。

的確,在法律實務中,誹謗罪的認定確實會因為對象是名人、公眾人物或是一般非名人的市井小民平民評價上有差異。一來法律又要保護評論者的言論自由,一來又不能輕忽受評論者的名譽權,這兩者衝突權衡下,評論的是公眾人物或市井小民就不一樣了。

簡而言之,法院認為公眾人物較有能力與管道澄清自己的清白,並且他們的一言一行經常被攤在陽光下,他們的言論、誠信、職業表現通常被認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例如政治人物的操守、藝人的言行舉止、操守品行等)。因此,對於誹謗就要有比一般人更高的忍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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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若評論者是針對公眾人物的「公共事務」進行發言,只要評論者經過「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是真實的,即便最後證明部分事實有誤也沒關係。這也是為何記者報導的事項,不需要證明是完全真實的才可以報導。

只是,這裡有個例外。那就是評論者講述的內容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若講述名人的私生活,僅設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又不能證明自己講述的是事實,那就有可能涉及誹謗罪了。本案蕭女就是一個好例子。

過去,媒體人周玉蔻在節目中指稱前選美冠軍張淑娟是某政治人物緋聞案的主角最後被法院誹謗罪成立,也是一個好例子。原因是周玉蔻講述的事情年代久遠,且與當時的選舉或公共利益毫無關係,涉及私德,加上法院認定周玉蔻未盡到合理的查證義務,已經嚴重毀損張的名譽,因此成罪。

總之,要衡量自己講出來的話會不會是誹謗? 這裡先讓大家有個底: 對於公眾人物與公益有關的事情,可以多講。對於私人的私事,那就少講一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