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二十多年前,有兩位新婚男女葉男與吳女準備購屋,吳女的母親曾婦基於親情,主動給予葉男 100 萬元(曾婦主張是「借貸」)。房屋最終登記在葉男名下。多年後,葉男與吳女感情生變,雙方透過調解程序離婚。
事後,吳女的母親曾婦開始追討這棟房子,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葉男返還當初的 100 萬元,主張那是借款,最後提起訴訟。然而,葉男主張購屋頭期款共 200 萬元,其中 100 萬是吳女出資。他全未參與曾婦與吳女之間對該 100 萬元的法律關係,若曾婦主張是借貸,也要由曾婦負擔舉證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原告曾婦敗訴,原因是曾婦確有匯款,但法官認定難以證明曾婦與葉男之間有「借貸關係的合意」,而且關鍵證據不足,雙方未簽立任何書面借貸契約。未約定還款方式、期限及利息。再加上,曾女唯一的證人是自己的女兒,雙方因為是母女關係,證詞可信度低。法官認為,這筆錢更傾向於親屬間常見的資助,不能僅憑房屋登記在葉男名下就認定是借貸。
這樣的案例在台灣屢見不鮮,所謂「有關係就沒關係」,換句話說,當「沒關係」的時候,過去的一切就變得「有關係」。夫妻感情良好時,親家母的100萬好意可以是贈與,當夫妻情滅,過去的100萬就變成了必須償還的借款。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只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身為原告的岳母,如果想要追討過去的100萬,就必須負擔起舉證責任。儘管金錢借貸並非要式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才能成立,雙方的口頭合意即便就成立借貸關係,但要在法官面前證明過去有雙方允諾而成立的金錢借貸,卻千難萬難。這也為何本案最後還是被法官判定是父母對子女買房的資助,而非借貸。
小孩長大成家立業,小孩要買房,父母幫小孩出頭期款這是華人社會經常見到的景況。本案若曾婦要證明當初的100萬買房錢是借貸關係,那就必須證明雙方有約定未來必須返還的合意,有還款期限的約定,甚至有環款方式、利息的約定。為了避免事後糾紛,更謹慎的方式是將借貸契約公證。
只是,這在講究親情與感情的華人社會,要遵守法律規定做到那麼詳細,恐怕也罕見。其實觀本案,本文認為曾婦心底最該100萬的真意應該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以離婚為贈與的解除條件。也就是若女兒與女婿未來離婚,那當初贈與的100萬元就必須返還。只是,這也需要曾婦負擔舉證責任,這也是最難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