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黃良慈

拜檢舉達人「抓扒仔制度」之賜,筆者收到民眾檢舉的違規通知,違規事實是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不服檢舉向監理服務網意見信箱暨申訴平台遞陳述,因為檢舉人自己違規在先。

事過境遷又有影像為憑,對於違規事實不欲多作爭執,但查本違規係「檢舉魔人」傑作,之所以稱他魔人不稱達人,因違規舉發人竟自己違規停車於畫黃線與慢車道之上,筆者實地勘查模擬並現場拍照存證,網路亦能Google確認,該檢舉人舉證之行車紀錄器已明顯自證其盤踞慢車道違停,我還因之被迫騎入快車道,「辣個人」違規多久行車紀錄器會說話,警方專業當可判斷,轄區員林分局覆函「默認」但未表示意見,然而監理機關覆函卻舉法院判決例認定「被檢舉者反檢舉檢舉者無效」〈濃縮其意〉,且不認可「瑕疵舉發行為所製成之瑕疵罰單無效」之毒樹果理論,對監理站違背法理答覆說明,僅羅列其如下違法不當:

一、彰化監理站所舉苗栗與橋頭地院判決案例,對照本案充其量大同小異近似,有些則張冠李戴,摘錄片斷易以偏概全之謬,欠缺精準則恐引喻失義情形,況皆第一審非確定判決,猶可上訴推翻,它更不是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形成之「判例」,類似交通案例何其多,全國判決見解難免分歧,參酌即可非鐵律,豈能取其一二以概之。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即指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應為不同處理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請問違規檢舉他人是正當理由嗎〉,且原案原告爭執事項及訴狀理由未必與本案全然相符,本不宜斷章取義援引,檢舉違規乃基於公益非私利考量,檢舉獎金早經取消,故而「反檢舉」乃無所謂之授予利益可言,判決未肯認「不法之平等」一併舉發主張,這乖謬乙漏判決心證是啥邏輯理論?莫非對方檢舉人「不法之不平等」固非無據,我被檢舉人「不法之平等」洵非可採,他檢舉我監理站欣然接受,我檢舉他監理站礙難受理,公權力開民眾玩笑乎?違規人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這是什麼跟什麼?法治社會人民立於不法不平等地位,世界有此詭道理才怪,法官恐有公侯伯子男階級封建思想喔!

生命、自由、財產、訴訟權保障,人人等值放諸四海皆準,焉得大小眼,衙門口兒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時代過了,今代公務員休存有封建階級皇權思想,總統亦無違規不罰「不法之平等」特權,何況同為違規之檢舉人,吾不過反檢舉違規罷矣,依證據正式告發,與上開附帶提及對方違規之案例迥然不同,兩者法律意義及效力迥異,主管機關倘拒絕受理就有偏頗吃案之嫌,違規最終裁決機關引用某些「疑似判決」否定反檢舉案,法官公然判決人民告發不必理會,理當依枉法裁判課罪,遺憾獨立審判權尚非監察權行使對象,縱然司法獨霸唯監察院勉強制衡,筆者非置喙「恐龍判決」,更不是請求糾彈法官,只是同屬違規,監理站儼如裁決「檢舉人享有免罰豁免權」暨灌輸駕駛人「先告先贏」概念。

試想私闖民宅抓姦成功,所以通姦者有罪,非法侵入者無罪嗎?刑罰與行政罰採證或有程度差別,然而彰化監理站似乎認為犯罪者基於義憤可殺人,被害人反擊則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認事用法不當,法院、警方、監理機關是否法治觀偏差?選擇性執法或選擇性不執法,就是另類包庇,易於衍生特權或行賄弊端,蓄意之人為不平等製造差別待遇,亦違反憲法第 7 條「法律上平等權」,誠非法治社會常態。

二、告發違規為非公務員之一般人權利,受理告發為機關責無旁貸義務,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既然主管機關可依現有資訊舉一反三,併舉發其他違規,違規人因自身違規遭舉發證據,反舉發該舉發人違規在先,監理站卻謂「依判決成規不受理」,舉似是而非「判決先例」否決證據確鑿檢舉案,典型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畢竟情事一碼歸一碼,被檢舉人與檢舉人違規各自獨立,行政罰務須信守程序正義,程序影響實體效力,「違規檢舉毒樹」長出的「違規被檢舉毒果」能食用否?又為何只許檢舉人違規沒事,不許被檢舉人享相同待遇,難不成他是「善意違規人」無可歸責?殊屬可笑見解!

三、違反道交條例二個月舉發時效非硬梆梆,法律死的,執行的人活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在解釋時效計算起訖,類此實例筆者經歷過,曾因超速遭併同舉發未投保罰款3000元,罰單直未寄達,屆期驗車又不能驗,這種天上掉下來罰金違規人通常不自知,沒收罰單繳不了款,沒繳驗不了車又得吃另一張罰單,向監理站反應,答復仍拘泥二個月內舉發合法,推卸不能驗車個案情形非該站應注意義務,堂而皇之申訴決定「仍應依章裁罰尚祈見諒」,我鬼撞牆似的,待向監院陳情,該站方亡羊補牢,開會議決撤罰,查道交條例第 7-1 條「應即舉發」明文規定,顧名思義有跳脫二個月舉發時效之非常條款味道。

四、無照駕駛人本就不該開車出現在道路上,他何德何能可評價闖紅燈人違規,法院與監理單位又什麼居心認定無照駕駛人有理,違規檢舉人擁有特權免罰的超級無敵護身符,所以跟著超速者超速,跟著闖紅燈者闖紅燈,只要提出前車違規即可「將功贖罪」沒事,蒐證違規也能肆無忌憚站在高速公路上囉!監理機關公務員大到可以審查檢舉案准駁、違規人生而不平等、違規檢舉權可依民眾有別?A可檢舉B,B不可檢舉A,違規檢舉什麼時候變成只進不出活塞,變成單向行駛的單行道,兩個違規人放天平兩端居然傾斜,民主國家誠屬不可思議,法治社會殊屬匪夷所思,我是否搭時空機返回帝王君權時代了?

違規人罰款小事,卻是建立法治觀國家大事,罰金多寡一回事,是非曲直又另一回事,違規申訴無非爭個理字,同樣違規有人罰、有人免罰,絕非健全法治社會正常現象,面對違規檢舉,監理機關只具法規範圍內裁決權限,不擁有准駁審核權殆無疑義,監理單位允許違規檢舉,卻不允許違規反檢舉〈訴訟法有反訴條款〉,雙標是何道理務須作出令人信服解釋,公務員偏差執法態度,機關亦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