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宋慶瑋  

近日國中生被高中生割喉不幸往生案,引發眾怒全國譁然,民意風向一面倒,大致分為兩個面向,一是法令制定未隨著時代進步而調整,二是教師輔導與管教的權力被閹割。社會的穩定發展需要法令的約束,而社會的問題又根源於教育,法令與教育都是維繫社會安全的基石。本篇論述無涉政治口水,僅就兩個面向提出實質建議,希望彌補社會安全網的關鍵漏洞。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10到19歲為「青少年(Adolescents)」,15歲至24歲為「青年(Youth)」。在台灣,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未滿12歲稱為兒童,12到18歲定義為少年。《刑法》須負完全責任的年齡為滿18到80歲。當少年涉及犯罪,就會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其量刑當然比刑法來得輕,因此少年有恃無恐,甚有以制度缺陷而教唆犯罪情事發生。

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以此推算,小學畢業為12足歲,國中為15足歲,高中為18足歲,換言之,國高中生就是法令定義的「少年」。由於18歲公民權已是全球的趨勢,當社會認定下修年齡賦予少年公民權利時,相對地,也應該讓其承擔該有的社會責任,也就是下修12-18歲少年定義的上限,以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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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潘文忠

再從《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教師一般管教措施計有16項:正向管教、口頭糾正、調整位置、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列入紀錄、通知監護、完成作業、增加作業、課餘打掃、限制活動、課後輔導、站立反省、保持距離、暫時轉班、書面懲戒。以上述都有極大的限制,其附表一、二臚列違法處罰措施的範例,教師不得違法管教,否則以不適任教師議處。

洋洋灑灑16項的管教措施,能讓學生有效改進的有幾?恐怕只有第一線的教師才能體會。礙於篇幅限制,舉數例說明:如須要監護人到場卻遇到家庭功能失常,剩下無奈;課餘、後管教增加教師工時,學生更痛恨教師;罰站不超過一堂課,正課站會剝奪受教權,下課十分鐘站要站幾次?而暫時轉班應屬情況嚴重,根本無其他教師敢收,這些都是最寫實的困境,也是修法需要檢討之處。

此次割喉案引發教師可否搜查學生書包的議論,我們可從《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條,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第30條,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此二條文自相矛盾,既然教師不得搜查書包,怎會發現違法物品?所以學生持違法物品造成傷害必然會發生。

少年犯罪有恃無恐,教師輔導與管教權力被閹割,二者皆應修法補強,建議:1.下修12-18歲少年定義的上限,2.修訂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以彌補社會安全網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