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蓬仁 

羈押嚴重侵害自由權,法院裁定收押不得不慎矣!拜前第一家庭「海角七億」所賜,多少扁朝重臣、王侯貴族及帳房白手套,紛紛遭收押禁見,一時間北所冠蓋雲集,也因為這麼多媒體寵兒之重量級人物,不約而同齊聚看守所開「同學會」,這種百年僅見風雲際會場面,非但沒有為該所帶來蓬蓽生輝的欣喜,反而帶進種種人犯管理困擾,讓素有天下第一所的大所長難以消受,欲哭無淚!「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臺,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台北所究竟招誰惹誰,平白沾一身腥騷?

傳喚被告先發傳票,無正當理由不到方才命司法警察強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88條之一雖有逕行拘提規定,然而當年的民進黨雲林縣長蘇治芬不具逕拘要件,亦非現行犯,未傳即拘程序確有瑕疵,她因而高舉雙手展示手銬抗議,這麼個始作俑「經典動作」卻也留下典範,阿扁就模仿維妙維肖,連絕食都東施效顰,遺憾是這部份畫虎不成反類犬,蘇縣長因檢方略有心虛愧疚,加上清白訴求引起共鳴,支持者凝聚不散,故與當時嘉義縣陳明文縣長先後交保;阿扁則貪證確鑿罪有應得,A錢綁台獨論調曲高和寡,挺扁群眾逐漸意興闌珊曲終人散,沒觀眾沒賣座演員就沒勁演下去,阿扁絕食禁不起美食誘惑,乖乖選擇大快朵頤,不跟胃肚食慾過不去囉。

有人質疑對卸任元首上銬必要性和適法性,認為將邱義仁理平頭是羞辱人格,責難審前羈押是侵犯人權,但也有人質問為何阿扁禁食不在監內強制營養,戒護外醫免上鐐銬是否特權?司法碰權貴當真裡外不是人哩!羈押目的係基於保全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它確屬取供利器,之於死鴨子嘴硬頑強之輩,「認罪協商」功不可沒,教頑石點頭屢試不爽,所以羈押猶有相對必要性,當然古代嚴刑拷問逼迫畫押方式,若屈打成招則不足為訓。

的確如此,台灣特權氾濫無所不在,論起階級差別待遇,監所只有過之焉能免俗,鄉長議員入所,管理員都爭相獻殷勤,況且前總統,股市大亨獄中操盤、董事長召開股東會,諸如此類不便為外人道也。看守所附設分監暨女所、少年觀護所、勒戒處所,收容對象包含被告、受刑人、審理中感訓流氓、煙毒勒戒等五花八門,雞兔同籠牛蛇雜居,身份難免混淆處遇「一體適用」,婦女與少年能嚴為分界就不錯了,故管理員看到的都穿一致性囚服,致習慣一視同「犯人」,少數資深科員法規不熟,靠久病成良醫的戒護經驗動輒「釘」起來,殊不知施用戒具有其時機事由限制,就曾有老科員將擾亂秩序違規被告釘腳鐐,差點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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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陳水扁

被告何時何地需要使用銬鐐,法無詳盡明文,立法模糊空間,法律概念不明確執行者即有裁量權,例如提帶人犯離開押所,此時依客觀自由心證即可推定「脫逃之虞」施加鐐具,考量因素與人犯身份無涉。有記者引經據典表示強理被告頭髮依據是「子法逾越母法之違憲」,也有監察委員投書引用羈押法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加強注意事項」聲稱,上陳水扁手銬是行政命令超逾法律。

有18年實務經驗的筆者個人以為,上述二者見解略有謬誤,被告管束依訴訟法僅作準則性概括規定,能否強制其理髮,羈押法相關規定闕如,但於羈押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監獄行刑法某些章節規定,理髮即屬之,按該法:受刑人應令其剃鬚髮;次數規定於施行細則:每月兩次,許留三分平頭。此為被告強制理髮之法源依據,就連公務員及替代役男都會被長官以服儀不整令命剪髮,甚至威脅議處,強理被告頭髮那來違憲之說,有這麼嚴重嗎?至於陳水扁被聲押而法院裁定前空窗期,既非被告尤非人犯,壓根兒不適用羈押法與「法警戒護注意事項」,銬住手違法毋庸置疑,值得商榷。羈押權回歸法院前,檢察官偵訊完假使擺出銬手手勢,法警馬上押解看守所,那才叫浮濫羈押侵害人權。

阿扁於禁見被告時能對外「暢所欲言」,離譜之至!法務部調查律師洩密,顯然涉及人謀不臧,律師違反執業守則,北所律見監視也有問題,查法務部律師接見函令,禁見被告監看應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位置,並紀錄談話內容且全程錄音。律師接見比照一般接見以30分鐘為限,阿扁要與律師談什麼我們管不著,只要透過話筒,不許比手畫腳或傳遞紙條〈筆者過去服務的看守所連名片訴狀都不准直接交給〉,阿扁委請的大律師如何在30分鐘內談案情又談心情,頗有蹊蹺!

綜合以上,惡法亦法,押人取供跟集遊法同屬「必要之惡」。司法不能屈服於被告一哭二鬧三上吊,該押即押以儆效尤,否則犯罪會學習,其他被告依樣畫葫蘆有樣學樣怎麼辦?邱義仁糟蹋國庫鉅款,記者會還嬉皮笑臉一副無所謂態度,是他在羞辱司法與侵害全民權利,剪個髮即大驚小怪,難不成要上賓禮遇找髮廊幫他設計髮型,豈非「竊鉤者誅竊國者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