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宋慶瑋 

26年來,教師聘任與否的相關辦法經多次修改,不僅健全了教師聘任的制度,更足以彰顯校園民主的精神。然而看似漸趨完備的制度中,似乎仍能隱見到有部分的不完美。在正常狀態下,鮮少有學校會將委員組成朝扭曲的發展,因為如此做,易引發外界的質疑,也會坐實了「師師相護」的口實,由此可見設置辦法,確實有檢討的空間。

1987年解嚴後,為落實校園民主化,攸關教師權利與義務的規範,於1995年頒布了《教師法》,其中第9條第1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依此法源,於1997年頒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自此,教師的聘任有了明確的規範。

依據《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中當然委員有3人,校長、家長會長、學校教師會代表各一人,餘為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絕大部分學校都依據班級數規模,透過校務會議決定教評會委員總數。又本辦法第3條第2項「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此設計乃針對「行政專斷」的防禦,可說本辦法的制定,強化了校園民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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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潘文忠

此組成設計無上限規定,這會讓某些學校有機會朝扭曲發展。舉例來說,委員總數最高上限19人,除了校長、會長以外,其餘都是非兼行政教師,又慣例上學校教師會代表多為非兼行政教師,換言之,19位委員中,除了校長、家長會長號稱「行政代表」以外,其餘17位皆非行政教師,在審議不適任教師或自辦教師甄試簡章及事務安排等相關事項時,即使列席(無投票權)的兼行政教師(主任、組長)提出專業事證,在失衡的委員組成下,最後仍可能做出危害學生受教權的決議。

教評會的審議事項概分為二大類:聘任的有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不聘任的有: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遇到如自辦教師甄試,簡章、命題、口試、試教委員的安排都可見攻防,時有衝突出現。遇有不適任審議時,除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教評會委員在同事情誼的考量下,恐難做出符合公平正義的決議。

法令制定不能倚賴他人善良與理想的維護,必須要有防呆的機制,過與不及都不對。又法令制定須符合誠實、信用、平等、比例…等原則,民主就是多數決,正反雙方意見均能夠充分表達與平衡,決議才不致失之偏頗。為避免行政專斷,《教評會設置辦法》組成對非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也應有天花板上限的設計,才不致落入外界質疑「師師相護」的口實,也符合立法原則。期待修法能讓制度更周延,校園民主漸趨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