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李道勇 

台北市一間百貨公司的李姓專櫃商家,2021年間因細故與隔壁的鄭姓女商家吵架,李男脫口譏諷「醜女」,被鄭女一狀告上法院,一審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罰四千元,北院一審指出,李男顯不尊重鄭女的名譽法益,觸犯公然侮辱罪。

但高等法院二審表示,從學識、經歷來看,李男並不是一個對美學評論有特殊專業研究或社會權威地位的人,因此,他對於美醜的個人主觀評論,僅反應出個人大腦運作效能而已,不具有社會公信的權威價值,也不足以讓大眾採信、甚至認同,對外人更不至於產生影響力或煽惑力,僅屬於個人主觀評論,不會減損鄭女聲譽。

此外,高院認為從兩人爭執的語境脈絡來看,亦無法認定李男有主觀侮辱犯意,「醜女」固然使鄭女感到不快,但僅屬於李男個人主觀評論,未達公然侮辱罪要件,因而改判無罪。

但筆者認為高等法院二審似乎忽略,爭執當下是在人來人往的百貨公司,那是個公共空間,照理說,李姓男子在那個場合,辱罵鄭女,應算是「觸犯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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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如果李男當時是以台語「䆀查某bái-tsa-bóo」,辱罵鄭女,「䆀查某」的諧音與「歹女人phái-tsa-bóo」已相差不遠,那就更加嚴重。

其次李姓男子辱罵鄭女為「醜女」只是個人主觀評論,而且李男並不是一個對美學評論有特殊專業研究或社會權威地位的人﹙那誰有資格?蔣勳?﹚,但李男怎可隨便評論人家的「美醜」?

如果我是當天蒞庭的「國民法官」,我就會表述自己的觀點,不然的話就要求「釋憲」:那一個人有資格評論人家的「美醜」?﹙不知道國民法官,有資格要求「釋憲」?﹚

醜,就活該被欺負?難道女人除了變美以外,就沒有其他可以在社會上容身的方式?醜女被羞辱絕對不是「人身攻擊」四個字就可以概括的。醜女被霸凌不只是在於口頭的人身攻擊,還往往伴隨著各種肢體攻擊和語言暴力,會讓人感到不安和恐懼。更進一步的是,美醜在各種討論中不光關乎外表,還被賦予了道德價值。「醜」這一點往往還跟笨、髒、懶、壞心眼、沒有自知之明等聯繫在一起,使得醜女不止外表被羞辱,整個人由裡到外都被醜化、低智化。

如果一個女人要得到尊重,必須先符合性別框架。那麼這和少數民族因為種族問題被差別對待,以及性少數群體因為不同於大多數人的性傾向被歧視的道理有什麼不一樣?,難道種族和兩性平權有這麼困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