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Pinpoint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上台後頻頻對股市射箭,包括當冲、開放OSU、OBU、OIU等措施以期股市能量價齊揚,而市場也很給面子,除了靠近選舉期間由於市場不安定成交量較少外,表現相當穩健,算是給足了面子。而市場上的某種解讀曾主委是合庫副總出身,對金融市場相當熟悉,因此多以活絡市場的興利方向出發,而不在防弊、除弊的監理措施方面;然而,曾銘宗主委也展現監理的魄力,例如曾對中國人壽及中信人壽以「簡單型」人民幣保單送給金管會審查,但實際開賣的是「複雜型」保單,來加以處罰;又強制接管問題壽險公司「國華」與「幸福」;對頂新集團新辦的貸款配合財政部的緊縮說「不」⋯等措施,也頗獲市場肯定。而最近,曾主委更將關心的重點從金融業轉向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方面,且主動提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並經行政院會日前拍板,主要係賦予金管會處分權,且對違規業者處分取消上限;就具體內容而言,未來金融機構違反金保法的消費者保護規定,除警告外,可停售全部或一部份的金融商品,全部或部分業務可停業1年以下;停止董監事、經理人執行職務1年以下,解除其職務,最重還可撤除董、總座職務,情節重大廢止營業許可。
這項立法工作或可稍微壓抑不肖金融業者企圖利用人性貪念的弱點來銷售所謂「高風險、高報酬」的灰色地帶金融商品,但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法律再怎麼訂還是有漏洞可鑽,君不見過去的連動債、結構債、TRF、境外保單等金融商品,一出問題消費者永遠吃虧,畢竟業者早用密密麻麻不易看懂的合約書將所有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因此,要使本法徹底落實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有兩件事應該要做:
1、需由金管會會同銀行、保險等相關業者,共同研議出平衡業者與消費者權利義務的制式合約,而這些合約必項簡易易懂。
2、一定要加入「團體訴訟」的機制,金管會所提的團體評議是不夠的;可參照最近政府消保處委託消基會與台灣消保協會協調消費者對黑心油商進行團體訴訟;畢竟從過去幾年所產生的金融消費糾紛,受害的消費者一定不是少數,這時政府的適時介入幫忙團體訴訟事宜是絕對必要的。
總之,對於政府進一步要修法保障金融消費者應予肯定,但奉勸所有投資朋友,「高報酬一定會有高風險」是千古不變的定律,與其出問題才靠政府保護,不如自己多作功課設法不出問題,才會來更加踏實與心安,也才能永遠做個快樂的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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