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魏孫鴻  由tomscy2000 – https://www.flickr.com/photos/tomscy2000/13263194355/CC BY 2.0

警員張家逢在昨天(8/2)執行違停罰單開立勤務時,在街頭被一違規者持刀狂砍。此人到案後,檢方聲押,法官以無逃亡之虞為由給予交保。這事,真正是讓警界與一般小老百姓憤憤難平。砍傷員警的是吳姓廚師,但誰讓警員在執行勤務面對潛在風險時,這樣的脆弱無助?又是誰讓代表國家與人民執行公權力的第一線公務員其尊嚴、安全被這樣地踐踏?

我想,答案很清楚,其實就是法官!

台灣的法院近年來以被告之之權利為重,已經到了矯枉過正的程度,甚至可以說是鼓勵犯罪的階段。過去,因為政治氛圍,公權力至上而常使被告面對國家司法機器吃盡苦頭。法界多認為抑制公權力,不使人民在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時刻總是區居下風,因此對於被告權利之維護,多所著墨。這本無不對,更實屬應當。畢竟,無論是比例原則或無罪推定,人民被訴,應有其基本人權之保障,此係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但,人權保障之引伸若是過度,且到了削弱公權力致使其難以、甚或不敢發揮時,這不但將使世間秩序紊亂,更同時無法保障大多數守法守分民眾之基本權利。偏偏,我們的法官正在讓事態往這的方向發展。

警察,正是人民賴以維繫日常安全的依靠,也是執行法律、維護秩序的第一線。一般人,循規蹈矩,在這個時代,平常也難跟警方打上交道。要有,問問路、尋求協助,實話講,我國警察說是「人民保母」那真是一字不虛!那麼,當有警方因為勤務之必要,必須鎮暴、追捕或開槍時,實則是受人民託付,維護法紀,其所成之結果,自當以此一觀念為基礎來論斷。這一點若不是法院與全民共識,警察面對違法行為時而執行勤務後卻被判決有罪,那麼試問哪個傻瓜要去履行職責?哪個笨蛋又要去完成任務!

但,我們的法官卻就是這樣搞。警方追人,拒檢逃逸的人出了車禍了,責任是警方的;警方抓通緝犯,犯人要逃、警察開槍,人死了,責任是警方的。這種判決,一而再再而三,警察的工作要怎麼幹下去?法官自寫判決,這事還真事不關己。

美國的社會,長期因為種族問題,讓警察執法的瑕疵成為對立、衝突的引爆點。近期搞得人心惶惶,警民嚴重摩擦。但台灣有這樣嗎?行政上,開個槍報告就得寫斷手了,更別說還有瞎民代要隨著犯事者的爛家人惡搞警察了。當初太陽花時警察鎮暴,一位警員的相片都還被製成貼紙,大街小巷電火條上張貼著,寫到「Do You Know Him?」了!這麼多眼睛盯著、這樣的環境罩著,我們的警察執法還能多出格?但法院顯然不這麼想,不但不是成為警方合法辦案的後盾,反而屢屢成為治安維護的「捆仙索」。綁住警察的手腳,讓公權力難以伸張。

這也就算了,當警察成為犯罪被害者時,法官堅定維護加害者的心,更讓警察與人民難以接受。不久前,一名警員執勤時遭一個因酒駕而被吊照卻又再度酒駕上路的女子撞成重傷,必須節肢。這樣的人,真不知道法官是怎麼認為她可以十萬就交保?酒駕被吊照後的她,無照之後,難道是出事時才第一次又開車?甚至是無照後的第一次酒駕開車?常理也知道,此行為應屬積習!法官卻連基本的預防性羈押都不願意,十萬就讓這顆不定時炸彈再度可以四處趴趴走。姑且不論這位得承受身心劇痛與人生丕變的受害員警,單單為了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著想都不願,法官維護一人之「人權」卻置全民於風險,這是什麼道理?

而這種難以理解的裁定、判決一再發生,對整個社會就是一種信號。公權力的基本不需維護,公務員的尊嚴可以踐踏,就是這個信號釋放的內容。因此,一個違停者不滿被開罰單,看到警方執法就拿刀砍殺;講是講情緒失控,但心中也清楚,在台灣砍警察沒啥了不起,就算判刑也不會重!且,若google一下法院判決,「主動到案」、「表現悔意」,那就是「有教化之可能」,殺死人因此都能免死,更何況「只是」砍傷人?

當所謂「正義最後的底線」已經成了「不義的堅定防線」時,代表國家與人民的第一線公權力,反而成了三權(或五權)分立的民主政體中,最脆弱的一環。而這波及的,絕對不會只有這些公務人員。當他們因此內縮自保時,一般百姓如何安居樂業?國家又如何長治久安?況且當法官不把第一線的警員安全、尊嚴當一件重要的事來看待時,別忘了,法官也會下班,也會脫下法袍,走在路上也與常人無異,也是個「人民」。萬一這個「人民」需要警察保護時,警察也怕「執法即犯法」,哪高堂之上的法官大人,彼時是否也只能徒呼負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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