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前陣子發生一件疑似詐領保險金的新聞。張女與其親屬共八人於十年內,投保多家醫療及壽險。在這期間經精神科醫師診斷安排住院,陸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累計金額高達5,570萬元。但檢方懷疑並指控其裝病詐領。原因在於被告們儘管因病住院,但住院期間頻繁外出(如唱K、吃麥當勞)被外界質疑不符精神科住院狀態。然而,該案經一、二審均判決被告無罪,引發社會高度議論。

本案儘管被告有醫師證明,證明8人皆有憂鬱、失眠、幻聽等診斷,因而住求院。然而,被告勝訴的關鍵在於,檢察官因為無法證明醫師是被騙的,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詐欺意圖,故最後都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凸顯精神疾病在應否住院的判斷標準比一般生理疾病更複雜、更難以量化,面臨較多的挑戰。畢竟精神疾病不像其他疾病,僅能評估病患的外顯行為、日常生活功能,例如有無自殺、自傷、攻擊或無法自理日常等危險才列為住院指標,標準主觀。醫師往往僅能依據臨床經驗,標準存在灰色地帶。

ADEY2146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過去也有一起類似的案件。有人佯裝憂鬱症及環境適應障礙症等病情,與醫師串通,開立不符合實際狀況的住院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但本件被告法院判決有罪。在於有證據證明他們與醫師同謀,因為該醫師「比較好說話」。與本件不同的在於,檢察官一直找不到證據,證明被告的病是「裝」出來的。也找不到證據,證明醫師是被騙的,或是與被告有同謀詐保的事實。

過去保險公司僅能就一些蛛絲馬跡與過去經驗,揣測這是否是「疑似詐保」的高風險案件。像是是否是低壽險金額,但附加高額醫療險附約? 是否又是因為精神疾病? 同一間醫院、同一間醫師過去有沒有開立過多類似情況的診斷證明? 

然而,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對證據的要求程度也不同。刑事案件講求罪刑法定主義,要求的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更加嚴格,到底被告有沒有以詐術,使醫師陷於錯誤,進而開立與事實不符的診斷證明,並不容易,看來檢察官無法提出足夠的佐證,像是有證人的證詞、錄音檔案、病歷前後描述有重大不一致等等。被告僅在住院期間外出多次,大吃麥當勞,這些行徑看似可疑,但也無法說是絕對、對被告具毀滅性的證據。

所以,如果被告真的是裝病的,那外界只能說,裝得真的很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