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有一名居住在台中的66歲黃姓男子,曾在民國92年間與陳姓女子在南投縣草屯鎮舉辦有公開儀式的婚禮。當時不僅有親友到場之迎娶儀式,也有公開宴客等。但明知其係已有配偶之人,卻遲未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多年之後,黃姓男子又於104年間與不知情之林姓女子辦理結婚登記,犯上了刑法上的重婚罪。又過了9年,被原配陳女告發。他趕緊向警方自首,最後台中地方法院判處他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目前台灣的婚姻制度採「登記婚」,也就是有效婚姻成立的條件已經不需要公開儀式了,但需要有兩名以上的證人以及在戶政機關為結婚的登記。但是這是民國97年以後修訂的新法,在這之前的婚姻成立不需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只需要公開儀式即可,這也是為何這名66歲的黃姓男子會觸犯重婚罪的原因。他與元配的婚姻即便沒有登記,在當時也是有效成立的婚姻。

畢竟,婚姻是一切親屬關係的起點,也是維持與穩定社會的基石。穩固的婚姻才有穩固的社會,穩固的婚姻也才能發展穩固的法律制度。這也是為何各國法律都看重婚姻制度的關係,這也是為何「重婚」,不僅涉及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更是我國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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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自從我國的婚姻成立要件從「儀式婚」更改成「登記婚」之後,重婚的現象在台灣就越來越少見了。畢竟,結婚登記這件事既然在戶政事務所發生,有政府機關的認證,就不容易事後有爭執或證據不明確的情況發生。否則,在這之前,許多婚姻因為沒有在戶政事務所登記,有沒有公開儀式多年後也難以追究,或無法證明。

現在社會,要犯下重婚罪的情況可能只剩下在國外先結婚,又到國內再度結婚;或是在台灣先結婚,再跑到國外結婚的情況了。但因為不是每個國家的婚姻成立都需要在政府機關登記,已經結婚的人很容易在異國隱瞞自己已經結婚的事實,就很容易構成重婚罪了。

這個案子有趣在於,黃姓男子的故事跨時二十多年。第一段婚姻發生在修法前,即便沒有登記,只要有公開儀式就是有效的婚姻。第二段婚姻發生在修法後,因為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了,所以第二段婚姻又發生效力,才致使黃姓男子犯上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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