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散布假消息,不罰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張文去年隨機殺人,造成多人死傷,當時網上流傳「北捷隨機殺人犯張文名字很像中國人」,甚至指稱張母是陸配,雖經警方證實是謠言,但警方找到造謠者,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然而法官認為發文者未經查證即貼文,行為固然不當,但其內文尚不足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不符《社會秩序維護法》構成要件,裁定不罰。
言論自由與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的界線何在? 這是學者與執法者長期辯論的主題。長期走在言論自由前端的美國,也對這種假消息的類似案件有歷史悠久的實例演變。上述的界線,即是踩在是否這種假消息會引起「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早在1919 年,當時霍姆斯法官就提出「即使是對言論自由保護最嚴格的人,也不會保護一個人在戲院中虛報火警並引起恐慌的人。」而給予政府較大權力阻止實質禍害的發生。然而,或許當時正值戰爭時期,美國司法不得不向政府靠攏。 1969 年之後,美國法院又開始放寬言論自由,要求處罰假消息必須符合「意圖、即時性、可能性」,會引起危險才可處罰言論者。
雖然美國的標準與台灣的標準對於假消息的界線有些不一樣,一個是要達到「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另一個則是要「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但也都有某程度的異曲同工之妙。
雖然我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賦予行政機關或是警察機關移送可能違法者,但司法機關在上述案件中仍採嚴格的審查標準,給予言論自由者較多的表意自由與空間。的確,當社會大眾聽到「中共同路人」或是「中國人」你會心生畏懼嗎?那倒也未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