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的先決條件是「企業」
【專家評論/朱雲鵬教授】
近年來,慈善事業的規模逐漸脫離早期社區媽媽互助組織,朝跨國企業邁進。阿根廷鞋業TOMS的成功,似乎證明這種不完全追求營利,而將經營目標放在改善社會問題的商業模式確實可行;「社會企業」的理念也隨之散布到世界各個角落,引起廣泛的認同與討論,一時間蔚為風潮。
在崇高的理念之下,很多人往往忽略了,社會企業之所以能夠存續,並能長久地支撐起改善社會的目標,必然是先有「企業」,才能有「社會」。也就是說,即使企業的初衷是不求回報的慈善捐款,或是部分優先做慈善,但企業必須要賺錢,而且要幫助很多人生活的話,企業必然要追求更多的利潤。另一方面,企業若有心改善特定社會問題,勢必須要設專人來制訂補助機制,從而有效處理聯絡管道、資格審核、發放方式及額度,到是否替弱勢制定自立計劃、退出資格、糾紛處理、監督稽核…等問題。這些勢必會墊高社會企業的營運成本。
社會企業一旦達到足夠規模,必然脫離僅依賴志工的維持模式,而須要僱用比一般企業更多的全職人員。社會企業要能成功,要更積極地追求利潤極大,追求永續經營、追求競爭與卓越、追求創新與效率。所以一個負責的社會企業應是有效率、有競爭力的企業,才能真正成為以改善社會為期許的營利組織,而非純粹只是花錢的慈善家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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