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一位姓宋的年輕女大生,透過所謂「包養網」平台認識了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宋女主張:自2018年起經由一位許姓男子介紹給王文洋,並在王文洋住處及其辦公室與之發生性關係,且無使用避孕措施。她於2019年1月左右發現自己懷孕,並在不久後生下一名男孩。她主張王文洋曾口頭承諾將扶養該子,每年給付200萬元直到孩子20歲。她進一步聲稱自己總共從王文洋那裏收到約4000萬元,此外還收到名牌戒指、手錶、柏金包等贈禮。
然而,王文洋方面否認與宋女發生性關係,也否認支付4000萬元扶養費,更否認與該男孩有親子關係,並指出宋女「交往關係複雜」。
宋女曾要求法院強制王文洋進行DNA親子鑑定,但法院認定其舉證不足,譬如:與王文洋性行為的時間、次數,以及4000萬的用途與原因細節模糊,因此一審判決女方敗訴。 女方在訴訟中曾提出和解金要求,以換取王文洋承認親子關係,但未獲對方同意。
依據台灣現行法律,當一名女子在婚姻外產下小孩,為了維護家庭穩定,讓這名小孩的親生父親擔起法律上的父親責任,法律給予的管道基本上有兩種,其一是「事實上的認領」,第二種是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目的是讓這名「非婚生子女」轉換成「婚生子女」,享有法律上的保障。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事實上的認領舉凡父親口頭的承認,或是事實上以父親的角色對該名子女有撫育的行為都算。如果該名父親打死都不相認,那母親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父親認領小孩。本案中,宋女走的是第二條路徑。
然而,提起訴訟須要準備足夠的證據。即便小孩與父親之間的DNA比對是最科學、準確的作法。但是,目前法院不能強制要求被訴的男方進行DNA鑑定,除非女方能提出其他輔佐的證據,像是雙方「確實有」性行為、性行為的時間、頻率、小孩出生日期,合理推斷孩子可能是男方的小孩時才可以為之。如果證據太薄弱,法院就不能強制。
另外,即便撫育行為是事實上認領的證據,且王文洋的確也給予宋女多次金錢,高達四千萬。然而,法院認為宋女無法證明這些金錢的目的與用途為何,是給宋女的,還是給小孩的?給小孩的原因是基於父親的身分,或是朋友的身分?
因為多方證據不足,女方的小孩最後無法認祖歸宗,敗也敗在舉證的不足。這事件又再度告訴我們,男方給錢不代表就是撫育小孩,如果宋女有當時有錄音、錄影,王文洋的確也承認是小孩的父親,或許情況也會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