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中國一對夫妻在2020年生了小孩,並幫小孩開了一個專用銀行帳戶。幾年來,他們把小孩收到的出生紅包、壓歲錢和生日禮金都存進去,總共存了(約新台幣102萬元,提款卡由媽媽保管。結果2025年夫妻離婚,小孩由爸爸照顧,卻發現該戶頭只剩下十塊錢人民幣,原來是前妻在離婚前大筆轉出帳戶內的錢。
即便母親辯稱錢都花在小孩身上,但中國法院最後判決母親必須返還這些金錢。
即便是中國的真實案例,但也頗值得我們關心。在台灣,法律對於像是壓算錢、遺產這種他人無償贈與的錢財,也有嚴格的保護,屬於孩子所有,是孩子的獨立財產,原則上父母不能擅自動用,只有在為了子女的利益上面,才可以動支。民法有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因此,父母可以幫小孩把壓歲錢存定存、買安全的基金(幫小孩理財增值),或者用來付小孩的學費、醫療費、文具、買小孩衣服食物等等生活必需品。但父母不可以拿小孩的特有財產去買車、買房、投資、還自己的卡債,或是像新聞中媽媽辯稱「因為先生不給家用,所以拿來當生活費補貼」。
圖片取自:( 示意圖123RF )
過去類似案例也不少,有許多案例是小孩成年之後,發現自己的特有財產被父母花光,所剩無幾之後,一狀怒告上法院。即便父母動用小孩的錢都有自己的正當理由,但在法院的評價上,還是要一筆一筆看有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支撐父母當初的動機。 像是小孩看病花錢的醫療收據、學費的收據等等。如果父母出於幫小孩理財的動機,拿小孩的錢去投資,買的卻是虛擬貨幣、高風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短線進出的炒股,在法院上要被認定是為了小孩的利益,通常是站不住腳的。
在美國,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較周到,1956年便制定《向未成年人統一禮物法》(UGMA)。允許個人向未成年受益人贈送或轉讓資產,直接存入未成年人的UGMA 賬戶,無需律師設立特別信託基金,免課徵贈與稅,但有最高限額。
該筆帳戶由成年託管人管理,直到未成年受益人成年。
有趣的是,美國法院認為父母只能用這些錢花在「直接讓未成年人受益」的事情上(例如:付學校學費、買小孩的電腦、醫療費)。但提供孩子基本的「吃、穿、住」是父母本來的法定義務,不應由小孩的UGMA帳戶支應。如果父母提領小孩 UTMA 帳戶的錢去付「全家的房租」或「全家的伙食費」,只要孩子長大後提告,法院通常會判父母違法,必須把錢吐出來還給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