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蓬仁

有鑑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認定,民法第1085條家長對子女管教權涉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糾正」法務部促其注意,該部擬修法刪除父母懲戒權,其實只刪原先懲戒之敏感「不雅」文字,現行「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擬修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修訂既文明又文雅,無可厚非合情合理,卻引發家長擔憂管教與懲戒兩者一線界標太模糊,擦槍違法邊緣「倆忘烟水裡」,學者意見則要明確定義懲戒與管教並訂配套。

家長議論是否孩子不能打罵,否則恐觸犯天條,套用阿扁前總統經典金句「有這麼嚴重嗎」?拿捏孩子管教尺度,沒放諸四海皆準漂亮答案,有的孩子皮蛋吃多身體像牛皮,藤條抽仍蚊子叮牛角,嬉皮笑臉有淚不輕彈,有的細皮嫩肉輕甩耳光就痛哭失聲,心靈受創痛不欲生,金枝玉葉天生富貴命。

「身心暴力行為」包括身心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如公序良俗之概括模稜,萬一父母子女兩造相約法院見分曉,司法裁判太鬆,動輒得咎入罪,審查若太嚴,保護機制形同虛設,法條形同具文,法官好生為難,當然它像審美觀,有一般標準,只怕有心人蓄意擴充或限縮詮釋文義,爭訟者是人,斷訟人顧名思義也不是神,屆時恐各法院甚至同法院各法官判決紛歧,須勞駕最高法院大法庭判例統一見解,俾供遵循,民不致不知所措其手足。

早期觀念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糾紛乃刑不到家暴夫,家暴法問世公權力積極介入,遺憾法院家暴令不是緩不濟急遠水救不了近火,就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犯者恆犯,不犯者恆不犯,儼然選擇性效果之法律,功能迭遭質疑,的確,想犯罪的人視刑罰如無物,民不怕死則死刑奈其何!同樣道理,抓狂存心家暴者,家暴令比符咒之於鬼怪不管用,虐童成性,民法懲戒權根本不在他顧慮思維,白曉燕撕票案的陳進興,台北捷運車廂瘋狂殺人的鄭捷,他們不知殺人者死道理嗎?魔鬼就是魔鬼,與嚴刑峻罰無關,當然大錯鑄成才怪生身父母、母校師長、社會暴戾風氣,事後諸葛概無意義。

亞洲人 憤怒 孩子 媽媽 調皮 濫用 背景 壞 男孩 孩子 童年 孩子 哭 學科 家庭 手指 女孩 有罪 孤立 孩子們 演講 母親 親 人 問題 懲罰 傷心 兒子 強調 嬰兒 不快樂 煩惱 白 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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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父無犬子,有其父必有其子,除遺傳因素,父母管教影響深遠,寵豬舉灶,寵子不孝,寵女兒難入別人家教,家庭教育處第一線,先於學校社會,一開始沒雕塑好,長歪定型就回不去了,法務部叫父母不能管,教育部令老師不能管,社會大染缸政客劣行薰陶,事態嚴重,筆者那年代,頗怕老師,略懼父母,最怕警察,尊重教師專業權威到達軍人絕對服從地步,百分百迷信如來佛不敢褻瀆般,遇警察尤其敬鬼神遠之。

刑法對作姦犯科之輩婦人之仁,民法對正當管教唱反調掣肘,合理管教應該,不合理管教自有相關法令應對,否則約束力僅及於正常家庭,正當管教反動輒得咎,親子結怨尚且法院見,有兒童福利法呵護了幹嘛猶脫褲子放屁,配合國際趨勢也說法牽強,各國民情風俗民族性殊異,何況聯合國向來不把我們「當人看」,不保障台灣人權,不予基本國格尊重,只盡義務未享權利,國父孫中山「只盡其能、不竊其權」主張似的,亦步亦趨言聽計從,台灣真是好傻好天真到無以倫比!

夫妻講情,鄰里講理,法院講法,筆者不打不罵,連重話也沒有過「無為而治」,小孩疼都來不及,乖巧就是乖巧,放縱照樣乖巧,長大無不良嗜好,交往正常,思想健康,自己親生還不了解嗎?倒是曾經壓歲錢拖一下給她們半開玩笑威脅打113保護專線,還要向阿公告狀,真是人小鬼大呢!50年代老師兇巴巴,學生卻沒人本基金會撐腰,如今師權式微,它才錦上添花出來湊熱鬧,孩童「安金粉」摸不得,法務部「鬥蟋蟀」窮極無聊,民進黨政府很愛當青少年後盾靠山,沽名釣譽製造問題,卻不解決問題,奉勸越來越弱勢的父母大人們,允執厥中中庸之道,管小孩盡可能「報喜不報憂」,法律也該保留適度管教權,以免孩子動不動「憑什麼管我」頂撞,非行少年虞犯愈來愈充斥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