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有一則與法律界有關的著作權案件,引起大眾討論

「七法」(Lawsnote)是一家法律科技新創公司,主打線上法學搜尋與資料庫服務,自稱為「法學版Google」。然而,另一間成立多年,知名法學資料庫公司法源資訊公司則指控七法,利用爬蟲程式,未經授權抓取法源網站數十萬筆法規沿革及附件資料,並將這些內容納入自家資料庫,並進行商業性的販售,合計超過33萬筆資料,幾乎將法源資料庫完整搬移,嚴重侵害法源的著作權。

對此,七法則提出自己是對著作權產品的合理使用,或是法源蒐集的舊法與新法的法規沿革與相關附件是早已存在的事實資料,或是公共財作為抗辯,但此抗辯並不被一審法官採信。最後,仍判七法的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

法官採納的理由為,法源的法規沿革及附件資料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創作。因為這些資料都過大量人工整理、編輯與修訂,具備創作性,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編輯著作」,並非公共財,也非已存的事實資料。 ADEY2045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另外,「合理使用」是在特定條件下,為促進社會公益與創新,允許有限度使用他人著作的法律原則,但必須兼顧著作權人的權益,避免無限制侵害。但是,七法使用法源資料的目的是為了謀利的商業目的,並非為了公益。而且已經大量使用法源資料庫的資訊,並非少部分使用,並且也損害法源未來的經濟利益。諸多條件下,駁回了七法的主張。

的確,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人類大腦心血的結晶,是大腦構思下的創作物。因此,即便法律條文不受著作權保護,但是若有人整理、歸納、編輯法律條文,或是將舊法與新法的差異做比較。因為仍付出大腦的心血,有其創作性,這樣的作品就受著作權保護。這也是為何法院認為法源的新舊法沿革資料庫,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原因。

另外,七法主張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的專有名詞,是我們可以合法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例外。畢竟,創作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往前走,沒有人的創作是無中生有,大部分人都是藉著臨摹、模仿前人的作品,再推陳出新,這也是人類思想的結晶可以繼續進步,文化可以延續的原因。所以,如果完全禁止旁人使用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恐怕人類文化只會滅絕。這也是為何我們可以合理使用著作權作品的原因。

然而,合理使用有其要件與限制,才可以在公益與私益當中協調。這也是為何法官權衡七法與法源,最後斷定七法使用法源資料庫,非合理使用,而是侵權的原因。

然而,七法已經決定上訴,未來案件,是會在地院法官判得太重當中爭執,或是在並未侵權當中爭執,我們就拭目以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