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維寧   

不諱言本屆大法官釋憲品質堪憂堪慮,除了當下禁不起「同業」考驗,時間線拉長亦經不太起歷史檢驗,因為渾身沾的政治味太重,偏又喜歡作背離民意的劃時代轟動解釋案,軍公教年金打折與國民黨黨產沒收,政府不必守信賴保護違反一般經驗法則;鼓勵男女大膽嘗試當異性婚姻逃兵,讓別人的孩子來叫你爹娘,同婚入法違反人類繁殖自然法則;緊接著要出爐的廢死違反眾生平等法則,若是死刑違憲,殺人不違憲,這算哪門子歪論,簡直歪樓歪到比比薩斜塔歪斜。

小孩愛面子說不怕扎針,是怕痛,這是天真無邪。大法官釋憲任務神聖,不能老萊子娛親裝可愛,司馬光搬石頭砸缸故事,重點在機智救人及緊急避難行為不罰,不是要討論那水缸是什麼牌子、貴不貴、要不要賠,大法官剛解釋公然侮辱罪不違憲,罵過火還是要罰,意思是說原則上不可罵人,罵的含蓄則無傷大雅,例如「看東西的看」、「靠北邊走」、「甘林老師」皆拐彎抹角罵人不帶髒,感覺卻像是問張三豐「張四瘋不瘋」,所以蔡總統提名的這批大法官不是反對死刑,只是追逐廢死信仰罷了?很多釋憲根本畫錯重點,而違憲是是非不是選擇,宣告違憲事項就該急煞車,設緩衝期不倫不類,豈有判決某某違憲,卻允許違憲子彈再飛一陣子道理,筆者認為關中天電視台、同婚法制化及「可能的」廢除死刑,將並列蔡政府不名譽的「周處三害」。

老調重彈話同婚,憑良心講在同性婚爭議話題方興未艾非常時機,號稱正義最後防線的司法本可悠哉暫避兩方民意風頭,推辭釋憲何患無詞,因為既有法律根本未見具體反同性結婚條文,保守機關的司法院裡的更保守單位大法官會議,居然急著將同婚釋憲推出烤箱,不懼反同排山倒海壓力,義無反顧幫行政擋子彈及幫立法解套,也為執政黨與蔡總統平息一半政治風暴,「前衛」精神可嘉也!

以大法官的專業權威,加以憲法賦予之釋憲獨佔冀拘束力,憲政守護神「集思廣益」所作合議解釋,誰敢置喙質疑?欲推翻既成釋憲事實尤其找不到法源,除非大法官願「自省改進」自我打臉,以「後解釋壓前解釋」模式救濟,否則反同派訴求無一能動搖此「釋憲判決」,陳情監察院彈劾似缺乏大法官違法失職要件,公投門檻高且緩不濟急,任何結果仍改變不了釋憲效力,唯有寄望「下一梯入伍新兵大法官」再釋憲一途,不過釋憲無同屆迴避規定,短時間內同一批大法官絕無可能產生「頓悟奇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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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Judicial Yuan)

筆者淺見認為,這次不許同婚之違憲理由稍嫌牽強,大法官或許選擇政治正確,也有點沽名釣譽味道,「亞洲第一」著實引發國際側目,這號突兀解釋必然歷史留名,但為解釋而解釋,「勉強」作出違憲決議,思慮和專業不免遭受挑戰。同性婚非屬憲法列舉之自由權項目,故而大法官只能拿第22條概括保障條款當烹調油香,外掺第7條平等權味素佐料。然而自由權行使通常建立在合法正當上,因而違反誠信或公序良俗及法律禁止之權利濫用,民法係屬絕對無效,刑法亦多所定罪明文,例如遇盜賊時的還債行為無效,因它屬不正當方式償債;燒自己的錢還是要罰,因鈔票是國幣不得毀損,不能主張財產權自由處分而免除刑責;享言論自由也須兼顧不涉毀謗或公然侮辱,因私人自由不可侵害公益。

由此可見,同性婚違反兩性婚之普世價值,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大法官雖可宣告法令違憲,卻不可任意推翻自然定律與千古定則,若可同性婚,何以必須單一配偶不能複數婚、能老少配不能父女配及母子配?人與豬同屬動物等級,為何可殺豬不可殺人?黑道以收保護費為業,主張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工作權」,妓女出賣靈肉維持生計,主張是憲法保障的「生存權」,警察依法取締是否違憲?再請問大法官,自由及生命權不得拋棄,則死刑剝奪殺人犯生命,徒刑剝奪犯人自由,以同性婚不可禁止的「穿越時空」觀點,違憲與否?

法律應否允許同性相婚,本只社會觀感及人類倫常之爭,竟演變成法理甚至憲法層次之爭,司法既然老愛指揮立法,乾脆指派大法官常駐立院輪值,預防性列席指導,每一法案通過前都先打「違憲預防針」,主意如何?

多年前,方府千金與林家小姐欲「同性合婚」,相偕攜手至戶政所辦結婚登記,因不符民法「一男一女」規定,被依法拒絕後,遂提起行政訴訟,因有人就此釋憲成案,法官裁定暫停審理,該年五月大法官作成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篇婚姻章之相關規定違憲,宣告有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法律之修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停審原因消滅,續審後依解釋文宣判,認戶政所拒絕登記牴觸憲法,判原處分撤銷,不過兩女另要求逕判准結婚登記,法院則認不能越權代行,予以駁回。同一案由,訴訟結果竟一勝一負延長PK賽,不能批評承審法官是「黑白郎君」或「精神分裂」,要怪只能怪大法官為德不卒,分明違憲的事為何容認繼續違憲二年?就像判定吸毒違法,卻允許再吸二年慢慢戒癮無妨,法制邏輯難道不怪!

大法官設緩衝期顧慮所在,通常顧及法秩序安定暨減低社會衝擊,然而誠如釋憲文所道:「聲請人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機關請願,立院歷經十餘年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懍於憲法職責,應就人民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力相互尊重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行言詞辯論就上開爭點作成解釋。」本號解釋若即時生效,似無負面效應,尚可匡正立法怠惰與行政恣意瑕疵,何樂不為?否則若戶政單位仍另為「暫緩」或「不受理」登記之新處分,當事人豈不陷於無止境「官司輪迴」訟累!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男婚女嫁說明了「男女結婚」洵屬正當,偏偏我們偉大的大法官諸公認為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這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釋字362號參照〉,該項自主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維護,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更進一步認為,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成立親密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異性婚適用婚姻章節效力,亦未改變既有社會秩序,同性婚經法律承認後,更可成為穩定磐石。

在此恭喜祁家威先生與同婚運動「愛情長跑」30年,終如願修成正果,只是大法官們鑑於婚姻自由,創設「同志禁婚違憲」解釋令,造福同性伴侶,超車跑在時代尖端的弔詭同婚釋憲,這般性別婚姻平權是否功德圓滿,其待商榷猶多:

一、涉及道德觀、公序良俗重大認知問題,必須透過全國性公投尋共識,方屬坦途,憑什麼由15位大法官的性愛觀點,擅斷決定全民性觀念之標準,如若其輩之中多數〈8位以上〉有同志戀傾向,或者反之,全國軍民同胞豈非亦該跟進認同呢?近親血統相近,結婚易生育低能兒風險,但畢竟僅只機率評估;相同性別相婚,不孕是絕對事實,甚至可能衍生目前尚無癒藥之可怕惡疾〈AIDS〉,兩年後民法一禁一不禁,大法官怎不附帶解釋前者合憲性呢?

二、大法官獨佔釋憲權力,亦責無旁貸,毋要光享權利躲避義務,對所有釋憲案熱心應無二致,應視聲請人如親,不能無關緊要態度,合乎要件者不管多忙、多不願、多敏感,都應案案儘快處理,具司法救濟時效性尤該留意。同婚釋憲充滿複雜性及爭議性,卻政治考量插隊優先解釋,罔顧守秩序排隊其他「芸芸眾生」。講個小笑話,話說已故國際巨星伊麗莎白泰勒晚年入籍我國,玉婆梅開八度就不敢再嫁,因為台灣嚴禁酒駕〈九嫁諧音〉,她因之要連一次都沒嫁的蔡總統管好經濟,不該管的休管太多。觀大法官解釋同性婚違憲,好像也撈過界、管過頭。

三、送佛送上天,好人做到底,莫要「功德做一半」留條尾巴,釋憲效果是要推拿、針灸達到舒緩,或是要手術根治?西諺:錢可以買到時鐘,但無法買到時間;可以買到性愛,但買不到真愛。改變男夫女妻千古婚姻制度,大法官顛覆傳統前衛作法,難道同志婚者即如童話故事結尾─「王子與王子〈或公主與公主〉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