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現代人生活每天都離不開手機,許多人幾乎三天兩頭都會在手機上下載新的應用程式(app),嘗試新的服務。
大家應該也都記得,在下載新的應用程式時,除了需要註冊使用者名稱,我們都會被要求閱讀冗長的使用者條款。這些條款文字密密麻麻,只有當我們滑動手指、滑動螢幕到最下端,才會出現「已閱讀並同意接受」的按鈕,按下去後,代表我們已經詳細閱讀內容,並接受該應用程式提供者的使用條件,才可以開始使用它們的服務。但你真的有認真閱讀這些使用者條款嗎?
美國最近有個案例。一對住在新紐澤西州的夫婦,在搭乘Uber提供的共乘服務時遭遇嚴重的車禍,他們告上了法院,卻被拒絕。原因是他們的未成年女兒在一年前曾經使用他們的手機來進行Uber Eats的外送訂餐服務。當時她女兒同時接受了Uber Eats更新的使用者條款。在該新的條款中,使用者必須同意「往後無論使用Uber Eats或是Uber的服務,若發生爭議,都必須強制接受仲裁以解決爭端,不可訴諸法院。」儘管該對夫婦爭執她女兒未成年,並且同意者是女兒,不是本人,而且Uber Ears與Uber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應用程式與服務,但是這些訴求都沒有被法院採認。因為他們無法證明當時使用手機者是女兒,或是有這對夫婦的協助。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類似的案例,美國有名婦人在迪士尼渡假村的餐廳用餐時,因為嚴重的食物過敏反應而死亡,她的先生告上法院也被拒絕。原因也是他同時是串流影音服務Disney+的訂閱者,訂閱時他已同意Disney+的使用者條款,同意後續爭議皆須強制仲裁,效力及於Disney渡假村。
不過,該此事件Disney的態度與Uber截然不同。Disney事後改變態度,同意該案件可以在法院審理。根據發言人表示,因為他們是一間有人性的企業,並且他們為未亡人感到哀痛與致歉。
反觀台灣,根據行政院公布的各行各業定型化契約範本中,並沒有統一,所有應用程式都要遵守的定型化契約,但是根據民法,定型化契約中若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以及「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之條款會容易讓法院判定是無效條款。因此,若app使用者條款中強制要消費者接受仲裁,而不能訴諸法院,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對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以及強制限制當事人權利而無效。
所幸,觀台灣區的Uber Eats及Uber的使用者條款,並沒有如美國一樣強制仲裁的條件,因此若有爭議發生,使用者仍是可以提交法院審理的。
只是,從上述的故事,是不是讓身為消費者的我們,在使用某項手機的應用程式時,要更警慎與細心,詳讀使用者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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