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政治人物因為怒告他人誹謗或名譽權受損等案件屢見不鮮,再再提醒大家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間模糊界線的神經。日前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任陳智菡發文指出,前新竹市市長林智堅任內通過新竹馬偕兒童醫院容積率從250%暴增至450%,比京華城還誇張,是圖利廠商,遭到林智堅提告求償200萬元,便是很好的一個例子。

該案一審法院判陳智菡敗訴,須賠30萬。所持理由為陳智菡是公眾人物,在做出「圖利」這種帶有嚴重負面道德和法律色彩的指控時,必須盡到合理的查證義務。陳智菡在未經合理查證,就指出林智堅圖利,法院認為逾越了合理評論的範圍,構成毀損名譽。然而,陳智菡和民眾黨認為此事涉及公共利益,且其論述是基於對行政行為的質疑與監督,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有趣的是,過去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判決都指出公眾人物對於他人的誹謗,應該負擔「更高容忍義務」,因為社會賦予他們更高的標準,因此他們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批評,負有較高的容忍義務。再加上如果批評的是可受公評之事,甚至涉及公眾人物的職務行為、品德操守、政策作為等,皆屬「可受公評之事」,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強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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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 示意圖 FB

然而,本案地院法院似乎並不買單,或許認為兩造都是公眾人物,而同為公眾人物的陳智菡,有能力對林志堅是否圖利,負擔合理的調查義務。而這個查證義務,是指在發言前,批評者必須採取與其職位、專業、查證資源相符的合理步驟,去查證其所陳述的事實。當然,陳並非法官,無法決定林是否真犯圖利罪,她只需證明自己已盡了合理的努力去相信它是真的。或許這也是最後陳吃了敗訴的最終原因。

只是,言論自由與誹謗罪(名譽權的保障)一直處在敏感的天平兩端,到底要如何平衡經常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並且個案不同,也很難一概而論。2014年底,周玉蔻曾在臉書及政論節目上指控馬英九總統曾收受頂新集團新台幣數億元的政治獻金,馬英九怒告周玉蔻誹謗,卻吃了敗訴,原因是法院認為周已經盡了合理查證義務,但弔詭的是,周的合理查證也只是來自另一個媒體人提供的消息而已。這到底是不是已盡到查證義務? 周有沒有再追問該消息來源的真實可靠性? 既然蓋棺論定,也就無需再追問細節了。

當然,本案並非最終確定判決,陳已經表示會上訴到底,到底第二審法院會如何審判,我也很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