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網紅「理科太太」(陳映彤)與前夫「理科先生」(John, 吳哲宇)離婚後並不安靜,衍生了一系列法律訴訟相關新聞。前陣子,雙方就互相控訴對方洩漏自己個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首先,理科太太控前夫在 2022 年間,未經同意,擅自在美國自動扣款網頁填寫她的英文姓名與銀行帳戶資料,用以支付兩人共有之美國加州房產相關費用(約 3.6 萬美元)。儘管吳男辯稱這是處理夫妻共有房產的財務,屬於「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私領域行為」,不適用個資法。但檢察官認為當時兩人已離婚且溝通惡化,女方甚至聲請保護令,此行為已超出單純家庭活動範疇,最後還是起訴吳男。
我國《個資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確規定例外不適用個資法的情境,那就是「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
但是到底甚麼是「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個資,也相當令人玩味。
舉例來說: 自然人為了建立親友通訊錄,在自己的手機裡面未經親友同意,擅自輸入朋友的姓名、電話、生日,或手寫一本過年要寄賀卡的親友地址名冊。這些目的都是為了私人社交,儘管已經「蒐集」並「處理」了個資,但不適用個資法,無需告知對方或取得書面同意。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但是如果如果您是保險業務員,將這些朋友的資料整理進公司的客戶管理系統(CRM)用來推銷保單,這就變成「商業行為」,受到個資法規範,必須先經得對方的同意。
另外,私人聚會照片分享。像是過年家族聚餐或朋友唱 KTV,拍了大合照並上傳到「Line 家庭群組」或「設為私密的 Facebook 相簿」。這些都是基於家庭或朋友間的分享,屬於家庭活動範疇,不適用個資法。只是,如果您刻意將某人的照片公開於網路,並標註他是「欠錢不還的渣男」,這涉及「目的外利用」且有損害他人之意圖,除可能涉及刑法誹謗外,也可能因脫逸出「單純個人活動」範圍而適用個資法。
還有,在舉辦婚禮時,新人整理賓客名單(包含姓名、地址、電話、飲食禁忌)以寄送喜帖。這些都是為了舉辦家庭活動所必須的個資蒐集,不適用個資法。只是如果是婚禮攝影師未經新人或賓客同意,將賓客的特寫照片用作自己的商業廣告宣傳,這屬於攝影師的「商業活動」,就受到個資法規範,應該要先經過對方同意。
回到本案,理科夫妻的狀況置入其他夫妻的情境可能合法,但問題出在當時雙方已經交惡,理科太太甚至申請保護令不讓理科先生靠近她,因此檢察官才否決了理科先生說這是「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情境。可見如何適用本法,還需要個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