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張忠本

二、BOT的本質
BOT的本質就是投資風險與經營成敗都屬同一業主,故無需擔心是誰承包工程?或是否有偷工減料?或成本浪費、貪污之虞。也不擔心工程進度會否延宕?因為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失都要由特許廠商概括承受。但是台灣錯在只學了BOT精髓的一半,政府的決策與民間的批判都是一知半解。

柯市長批評大巨蛋,工程耽延之罰款太少是「割地賠款」,卻不瞭解,遠雄投入數十億元在大巨蛋工程中,對工程進度之焦急更甚於市政府。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護樹」等,延阻工程施工,責任不都在特許廠商。

BOT除了支付地租外,還要付權利金,投資硬體設備。如三創園區,權利金10億,興建廠館投資40億元,每年再付租金1.4億元,並要維持日後營運。大巨蛋投資更高達280億元。

BOT營運期間有限制,如大巨蛋契約50年,台灣高鐵35年等。BOT在營運期間,財團要自負盈虧,合約期滿資產即轉給政府。因此特許廠商要確保在營運期間回收全部投資成本。大巨蛋若只做運動用,營收是無法維持日常開支(大巨蛋據稱一年維護費用要6億元)更遑論回收資產投資,因此需要將部分空間作商業用途。三創館也不能只經營停車場。又如「台灣高鐵」場站開發利益尚未實現,至今不僅嚴重虧損,甚至有破產之虞;即使營運最好的101,投資資金也尚未完全回收。因此談「財團暴利」尚言之過早。

下節將介紹成功的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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