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台灣最近因為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的霸凌案鬧得沸沸揚揚。39歲吳姓員工疑似不堪謝宜容的長期職場霸凌而輕生。

台灣的新聞事件中,死亡的吳姓員工資訊分析師長期工作,每天都從清晨5、6點一路工作到晚上7、8點才下班,每日的工時已超過12個小時,也未報過加班。北分署掌管全台7個縣市,但只有他一名正式資訊人員及5個承攬人員,因為承攬人員無法寫公文,因此大部分的責任仍扛在他身上,可能因為長期工作挫折與壓力,最後選擇在辦公室輕生。

輕生之後,矛頭紛紛指向分署長謝宜容。根據調查,謝宜容長期對下屬咆嘯貶低侮辱。假日、凌晨都在交辦工作,沒有在10分鐘內回覆,隔日就會被約談辱罵。但這是否是造成吳姓員工輕生的主因? 勞動部的調查又不一樣了。

根據勞動部調查的結果,謝宜容的確情緒管控有問題,管理方式不當,但她並非吳姓員工的直屬上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她在職場有霸凌死者的行為,當然也無法證明吳姓員工是因為她的行為導致想不開而輕生,頂多只能說吳姓員工可能因為長期的壓力,基層意見又無法上達而自殺,謝宜容的行為「間接」導致死者輕生。

ADEY0548
圖片取自:(FB

事實上,台灣目前並沒有針對「職場霸凌」而有專職的法律。到底何謂「職場霸凌」,只能透過司法實務、法院判決,漸漸形成共識。過去法院曾有判決指出,「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111 年度重勞上字第 35 號 民事判決)

如果認定成立,可能涉及的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要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時,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認定就格外重要了。台灣法院認定的因果關係稱為「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依照一般人的智識經驗判斷,通常有此侵權行為,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件勞動部的調查結果,的確讓人遺憾,讓社會一般大眾不解,為何辦公室有員工自殺了,卻無法讓霸凌員工的主管負責?

但是,分署長並非離世員工的直屬長官,平常分署長飆罵的對象恐怕也不是吳姓員工。即便吳姓員工長期處在一個低氣壓、惡意、不良善、不快樂的工作環境,即便這樣的工作環境謝宜容難辭其咎,但要講到法律上的損害賠償或直接究責,要讓謝宜容直接負責,恐怕需要更多的證據了。然而吳姓員工輕聲讓人不捨,謝宜容又神隱且切割職場霸凌,以至於輿論的怒火不停延燒無法宣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