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夏一新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哲學博士,教育部部定副教授,精神科醫師)

日本法務省8月21日對58歲死刑犯高見素直執行死刑。高見因2009年在大阪市此花區營業中的柏青哥店潑灑汽油縱火,造成5人死亡、10人輕重傷,201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確定。這是日本繼2025年6月處決「座間九屍命案」死刑犯白石隆浩後,再次執行死刑,也是高市早苗內閣成立後首次執行。法務大臣平口洋表示,自己是在「慎重之上再慎重」後才簽署命令。

日本執行死刑不須首相批准。《刑事訴訟法》第475條規定,執行命令由法務大臣簽署,檢察機關接獲命令後5日內執行。高市早苗雖非法定簽署者,但平口洋是高市內閣法務大臣,因此此次執行仍顯示日本政府對死刑制度的基本態度:既然法律保留死刑,確定判決就不能無限期擱置。

日本執行死刑並不頻繁。2017年至2026年8月,日本共執行28人,其中2018年因奧姆真理教案分批處決13名死刑犯,使該年人數增至15人;2020年、2023年及2024年均未執行,2025年及2026年則各執行1人。依日本《刑法》第11條,死刑以絞刑執行,地點為設有刑場的拘置所;受刑人通常直到執行當日上午才被告知,家屬則於執行後獲通知。

日本不把精神疾病當成免死金牌

高見案最受爭議之處,是其犯案時的精神狀態。起訴前鑑定曾認為他罹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長期相信自己遭超能力者與神祕組織操控,縱火帶有報復社會的妄想色彩。但法院另行選任的鑑定醫師認為,其妄想可能與過往使用甲基安非他命誘發的精神病後遺症有關,且仍能依照自己判斷行動。法院最後採納後者意見,認定其犯案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精神醫學診斷只是鑑定起點,不能直接推導刑事責任能力。法院仍須判斷精神症狀是否使行為人在犯案時喪失或顯著降低辨識違法、依辨識而行動的能力。高見事前購買汽油、選擇人員眾多的營業場所縱火,犯案後離開現場,隔日再向警方自首。日本法院據此認為,妄想並未使其完全喪失辨識與控制能力。疾病可以解釋部分犯罪動機,卻不必然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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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犯案責任能力與受刑能力仍須分開

日本也不是毫無限制地對精神病患者執行死刑。《刑事訴訟法》第479條規定,死刑犯在執行時若處於「心神喪失」狀態,法務大臣應停止執行。這裡必須區分犯案時的責任能力與執行時的受刑能力:前者決定是否應負刑責,後者判斷受刑人能否理解自己的生命將依法院判決被剝奪。

法院2016年認定高見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不代表法務省可省略2026年執行前的精神狀態確認。日本死刑犯精神狀態如何評估、醫療人員如何參與、法務省如何認定受刑能力,長期缺乏透明度,這仍應受檢驗。然而,日本制度至少沒有把「曾經罹患精神疾病」等同於「永遠不得執行死刑」。只要責任能力與受刑能力經確認,確定判決仍會執行。

台灣死刑被關進程序鐵籠

台灣的發展方向正好相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未宣告死刑違憲,卻大幅限縮適用範圍:死刑僅限故意殺人既遂且情節最嚴重案件;偵查與審判須有更完整強制辯護;第三審必須行言詞辯論;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須一致同意,才能判處死刑。

在精神障礙方面,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辨識、控制能力顯著降低者,不得判死;審判時因精神障礙而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也不得判死;死刑確定後若因精神障礙致受刑能力欠缺,則不得執行。單獨看,每一道要求都有正當程序與防止誤判的理由;但當限制層層疊加,死刑便被關進一道又一道程序鐵籠。

死刑犯仍可聲請再審、憲法救濟,也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並非第四審,也不當然停止執行,但法務部面對不斷提出的救濟程序,往往更不願簽署執行命令。台灣上一次執行死刑是2025年1月黃麟凱;再前一次是2020年4月翁仁賢,中間相隔近5年。偶爾執行一人,已難掩死刑高度間歇化、逐步凍結的現實。法律形式上仍保留死刑,實際運作卻走向實質廢死。

加害人的程序不能成為家屬的無期徒刑

廢死團體長期強調精神障礙者不應被判處或執行死刑,但醫學診斷不等於責任能力判斷。精神分裂症患者不必然欠缺辨識與控制能力;藥物誘發精神病也不當然代表具完全責任能力。關鍵始終是症狀在犯案時對心理功能造成多大影響,而不是診斷書上出現哪個疾病名稱。

死刑制度必須防止誤判,也不能對欠缺責任能力或受刑能力者執行。但正當程序不能只看見加害人的生命權,卻讓被害人及家屬在一次次再審、非常上訴與憲法訴訟中反覆等待。當確定判決多年仍無法執行,國家要求家屬承受的已不只是司法審慎,而是一場沒有終點的程序折磨。

台日同樣保留死刑 制度走向卻已分岔

同樣是民主法治國家,日本承認精神疾病可能影響責任能力,卻不把精神疾病診斷直接當成免死證明;台灣憲法法庭沒有公開宣布廢除死刑,卻透過一道道限制,使死刑愈來愈難判、更難執行。長期不執行,或只在政治壓力升高時象徵性執行一兩人,不但讓家屬持續等待與失望,也使同樣判處死刑的案件因行政決定而出現不同命運。司法判決若只是選擇性執行,便難以維持司法公信與刑罰正義。

如果台灣要廢除死刑,應由立法院公開辯論並承擔政治責任,而不是一面告訴人民死刑仍然存在,一面讓所有確定判決長期停留在紙上。形式上保留、實際上不執行,既沒有誠實面對死刑存廢,也讓被害人家屬獨自承受國家遲遲不作決定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