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方剡旨
無意間,刷到了這樣一條新聞,標題是這樣的:「簡舒培提前收20萬涉違反政治獻金法 查無主觀犯意不起訴」。點進去,看完內容,我只能說,司法是真親「民」!
來,我先給諸君看一下新聞的第一段,也就是本案速寫:「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簡舒培2022年參選時,因政治獻金專戶尚未獲監察院許可前,即有一筆20萬元政治獻金匯入專戶,被監察院依違反《政治獻金法》函辦,台北地檢署傳喚幫簡舒培處理政治獻金業務的妹妹,簡妹證稱,經監察院告知不合法後,即將款項退還,簡舒培不知情,檢方認為,簡舒培沒有主觀犯意,罪嫌不足,今(20)日予以不起訴。」怎麼樣,檢察官是不是十分親「民」?
我初看這個新聞,第一個反應就是這麼親「民」的檢察官,怎麼不在士林地檢署?怎麼不在那個匪夷所思、荒誕之至的電鍋案中?記得嗎,就是有一位清潔隊員拿了個民眾丟去回收的電鍋(估值僅僅新台幣31元)給一位拾荒婦人,於是就被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給起訴了。之後,雖然士院判緩刑,好似法外開恩,可前科就硬生生的留給了人家。我們之前就說過,電鍋案中的兩造,哪裡會產生權錢勾結的對價關係?檢察官查不出來,那是事實,換句話說,這就是標標準準、道道地地的該員「沒有主觀犯意」。法律系讀了至少四年、國家考試通過的檢察官,無法理解嗎?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必須凸顯之處,不正是這種最基本的標準嗎?要拿無主觀犯意作為起訴與否的依據,那麼案涉31元的清潔隊員無主觀犯意的可能性高?還是拿了人家20萬的首都市議員無主觀犯意的可能性高?整個檢察體系要不要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如果說,檢察官無法認定拿一個估值只有31元且是為人所棄的電鍋去幫助有需求者的這個行為,沒有主觀上要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犯意,那就該好好向國人解釋一下,何以一個選了3次市議員的人,明知時間還不允許卻就收了20萬的政治獻金,到底哪裡沒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的主觀犯意!
圖片取自:( 示意圖FB )
在簡舒培案中,我們看到檢方之所以認定其無主觀犯意的關鍵,就是證人的證詞。可證人是誰?關鍵的證人就是她的妹妹,是她的二等血親,還是她的助理,是徹底的利益關係人!這樣的證人,可以證實被告沒有主觀犯意,從而檢察官就不予起訴,這是得多體貼被告才有辦法如此啊?
同樣回到電鍋案中,我們可以想見,承辦檢察官一定也傳訊了不少被告清潔隊員的同事,應該也包括了那位受贈的婦人。這些人,是有誰證實該被告曾經、甚至時常拿回收的公物去「樂善好施」來為自己「廣結善緣」嗎?想來是沒有,不然這就會成為法庭上高度不利於清潔隊員的證據了。反過來說就是,檢察官顯然在金流上找不出什麼對價關係或長期收益,在人證上也無人證實被告慣常有這等行為來圖利自己,那麼我們就問這樣該員主觀犯意何在?
再來,電鍋案勢必也是有人檢舉,這跟多數政治案件,就像大罷免中的藍營偽造文書案一樣,就是有那些「熱心民眾」。檢察官對這類舉報,「認真」到一個「令人欽佩」,起訴還不算,更多的是非押人不可。那麼,面對監察院的函辦,在簡舒培案中,檢察官卻對被告那樣大度,僅按被告及與之深度綁定的利益關係人所言,就可以判定被告無主觀犯意,直接不起訴。監察院的糾舉,連上法庭讓法官裁判的機會都沒有,在檢察官這裡就處理乾淨了,這不是親「民」什麼才是?
北檢當然是給了簡舒培他人無法享受的待遇,什麼證人、證據,恐怕也不及她的那個關鍵之「證」!可,我要提醒諸君,檢察官所親之「民」,你各位要看清,此「民」非彼民,既不是國民的民也不是民眾的民,更不是你我這等平頭老百姓這般的屁民,是那綠油油、讓司法直接就會充滿原諒善意的「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