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歌仔戲國寶楊麗花的丈夫,也是骨科名醫洪文棟在2018年過世。在他過世之後,楊麗花與其他繼承人向兄嫂家族提起訴訟,求償多年前洪文棟「借名登記」,後來卻被賣掉的新勝公司的11餘萬股權。最後高等法院二審判楊麗花等人可獲償9674餘萬元,加上利息,可能獲償1億2千萬餘元。

「借名登記」這四個字台灣人並不陌生,在台灣的法律發展史中,「借名登記」是一個極具本土特色的法律現象。即便從未出現在民法典上,卻實實在在生活在台灣人的社會各層面。它活躍了超過半個世紀,漸漸在法院實務上被採認,但即便被採認,因為借名登記衍生的法律糾紛也從來沒少過。

最早台灣人民需要借名登記是規避法律。非自耕農身分者買了農地,登記在有自耕農身分的親戚朋友名下。之後,需要借名登記的理由繁多,可能是為了節稅、為了躲避債務、隱匿財產、家族股權安排等。只是,既然登記人與實際所有人既然不一致,一開始就種下了未來爭端與訴訟的隱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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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 示意圖123rf )

台灣實務上與借名登記有關的法院判決眾多,法官審理起來也常是一個頭兩個大,不僅法官頭痛,當事人也頭痛。因為借名登記的事實經常發生在數十年前,當初僅憑口頭承諾,當出名者過世或反目時,借名人往往因拿不出證據而敗訴。再加上最高法院曾經做出決定,一旦名義上的登記人把標的物賣掉,法院會優先保護第三人,造成借名人爭訟上的困難。如果借名的目的是為了逃稅或隱匿財產,那更有可能涉及刑法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刑責。

本案楊麗花之所以可以打贏借名登記股票的官司,洪文棟生前發出的存證信函要求終止借名登記這舉動很重要,成為本案勝訴的關鍵證據,證明借名登記的事實,與其終止契約的意圖。

對於借名登記,數十年來法院也漸漸找出了判決的準則。既然借名登記是「名實不合」,那法院首先就要先找出「標的物實際由誰掌控」。「代表所有權的證明,現在誰手裡?」。所以,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股票正本是由借名人保管嗎? 辦理過戶或處分資產所需的印章、印鑑證明在借名人手中嗎?

還有,當初購買標的物的錢是誰出的? 若是借名人出資,那有匯款回條、存摺提領紀錄,是從借名人名下戶頭流出去的嗎? 再加上稅單,房屋稅、地價稅、地政規費的繳款的收據正本在哪? 實務上,誰拿著收據正本,法院通常就會認為是實際繳款人。還有,如果當時有貸款,雖然登記在他人名下,但如果是界名人每個月撥款進帳戶扣繳房貸,這也是證明借名登記的證據。

總之,借名登記雖然經常是出於情,但最終還是得止於理。想要有始有終完整處理好借名登記,奉勸借名人從頭到尾就該掌握好全部證據,以免最終落得血本無歸、關係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