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彰化縣有一名林姓男子與其妻,雙方過往曾因爭產發生爭執,告上法院,訴訟結果林妻敗訴,由林男獨得3000萬元的房產。但因此雙方種下嫌隙的果子。林女開始對先生不滿,多次找碴,要求先生把錢吐出來,雙方感情日漸失和,林男忍無可忍,於是搬離住處,在外租屋,至今已經四年。期間林女仍經常至林男的租屋外叫囂,要求林男把錢吐出來,並發現林男經常帶不同的歡場女子回家過夜。最後,林男上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法官並核准了林男的請求。

有趣的是,過去依據我國民法規定,若婚姻有難以維持的事由,裁判離婚時唯有對婚姻破裂沒有責任、或責任較輕的配偶方才可以訴請離婚。例如,如果先生外遇在先,唯有忠貞的妻子才可以訴請離婚,若先生有錯在先,歸責程度較高,是不能主動向法院訴請離婚的。

依照這個邏輯,在本案中林男似較可歸責的那一方,畢竟他對婚姻不忠誠在先,婚姻存續期間不與妻子同居,並且出軌多次。林男若仍認為婚姻難以維持,想要提起離婚訴訟,唯有他的妻子才可以提起,已無意願維持婚姻的先生,是沒有這個權利的。

但本案法官仍准許了先生的請求。原因是法官審酌雙方的故事,衡量雙方對這個失敗婚姻的可歸責程度,法官認為太太也不是完全完美的那一方。法官認為林女有錯在先,因為與先生爭產失敗,無視先生的財產權,每天對先生施加壓力,吼叫咆哮,要求先生給錢,想要設法取得先生的財產,這是林女對該婚姻可歸責的地方,故最後以雙方的婚姻已生嚴重破綻到難以維持,判准了兩造的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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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儘管林女辯稱仍愛著先生,無法接受先生「逼宮式」對她的冷暴力。但法官認為,在訴訟期間,她仍經常以「被愛情玩弄」、「不是專情的人」、「容易見異思遷」、「自私自利」、「暴戾」及「思想偏激」來形容先生。分居四年來,兩人已不相往來,相互指責,故法官沒有採納林女想要維持婚姻的說法。 

有趣的是,憲法法庭曾在去年針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這條作出解釋。依據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見解認為: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可能已經持續相當一段時間,或已經超過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可能過於苛刻,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故憲法法庭仍然維持有責方原則不得向完全無責之一方訴請離婚,而只在例外情形允許有責配偶提起離婚訴訟,本件就是一個被大法官承認外遇配偶仍可提起離婚訴訟的好例子。因為雙方分居已久,雙方嫌隙已久,婚姻狀況完全沒見起色,另一方對該婚姻的破綻也非完全無責任,法官故准許了先生的離婚訴求。

本案也可以看見離婚訴訟中探究「有責」或「無責」的困難。清官難斷家務事,婚姻是人生長期的修練,一段失敗的婚姻,實在難以「誰錯的比較多」來比較。實務上最常見的,仍是「雙方都有責任,婚姻裂痕深到難以彌補,難以繼續維持生活,故准許判決離婚。」來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