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羅友三 會計師

之前的章節中我們已經介紹關於建立現金存款、不動產及股票的財產制度方式,相信讀者對於這些家庭資產的管理、運用及對於家庭的核心價值已有更深刻的體會。總體來說,這些家庭資產不外乎是希望能夠透過財產制度的建立,確保我們自己能夠愉快的享受辛苦累積的財富,不論我們的年紀、健康狀況、管理財產的能力等因素,都能夠伴隨我們直到人生的最後一天,並且期許我們所留下來的財產,能夠讓我們的家人過著更愉快、舒適、安定的生活。

這樣簡簡單單的期許對於一些特殊家庭而言,想要實現都具有相當的困難度。曾經有位年邁的智障者爸爸尋求協助,因為他的孩子是屬於重度智能障礙者,他已年老力衰無力照顧孩子,而且擔心自己在百年後孩子會無人照顧,於是積極尋找到一個照顧機構安置孩子,並且給付了一筆為數不小的照顧費用,經過一年的照顧後,爸爸認為機構的照顧品質不如預期的好,不放心再將孩子安置在此,但又擔心同樣的問題會再度發生時,自己已不在人世。

王先生原本是位事業有成的企業老闆,為了親自照顧發生車禍癱瘓在床的妻子,結束當初與太太合力經營的公司,守護著妻子十多年不離不棄,卻在今年初王先生突然罹患失智症,膝下無子的夫妻倆,同時陷入困境之中,社工人員緊急將夫妻倆安置在養護機構,但是因為夫妻倆名下有上百萬元的存款及不動產,不屬於中低收入戶,養護機構的費用需要由自己支付,但是王先生已經無法管理自己的財產了。

對於這些社會中自身無能力管理或運用財產的相對弱勢者,更需要建立安全的財產制度,弱勢者大致可區分為年長者及身心障礙者。截至98年10月底,我國老年人口總計244萬7,926人,占總人口數10.60%,其中需關懷的獨居老人有4萬8千多人,這些老人常是他人訛詐財產的對象。根據老人福利法第14條規定,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內政部社會司調查結果,截至97年底止,台灣身心障礙者約有1,040,585人,依據身心障者權益保障法第83條規定,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所以針對家中有身心障礙者包含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者、自閉症、慢性精神病患、多重障礙等特殊的家庭成員們,其本身就無法管理自己的財產,或是無法承接父母的財產,簡單的管理或使用財產可能都有相當的困難度。不能只是透用親情的約束,將這些責任與壓力加諸於其他親人身上,也不能只是透過社會救助系統來協助,因為這些特殊的家庭成員,比一般家庭成員更需要透過財產制度的建立,來確保他們將來的生活是穩定的,財產是可以靈活運用而且安全無虞的。